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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无权利追加被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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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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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体豆制品公司欠我们十户农民大豆款5万多元,法院判决后因其无履行能力一直没有履行,我们现已查明该公司是与一贸易公司合伙开办的,请问在该企业无力偿还欠款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可否要求追加合伙企业贸易公司为被执行对象?

答: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1998)15号作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二条就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作出现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主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登记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授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欠你们豆款的豆制品公司合伙的企业贸易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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