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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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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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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按如下的顺序进行分割和清偿:
  一是所有权。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在个案的执行中,凡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税费、欠付诉讼费、欠付执行费,以及欠因诉讼、执行而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破产费、拍卖费等,应当在执行财产中,先于优先权扣留。但其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支付的除外。
  六是优先权。即在被执行财产上设定的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偿付优先权人。
  七是债权。执行得到的财产经过前六项的分割、清偿处理后,余额才可用以清偿执行的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按前述的分割、清偿财产的顺序执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在执行清偿一般债权人时,如果正在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同一执行标的,可待在审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也可留存在审案件标的数额的全部,先清偿其他债权的。第二,在个案执行中涉及多顺序清偿的,应当在前一顺序的债权都得到清偿后,再清偿后一顺序的债权,后一顺序的债权不得进入前一顺序中参与分配、受偿;前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或全部清偿后没有余额的,后一顺序的债权自然地全额得不到清偿。第三,按顺序清偿完结后,如果执行的财产尚有余额,应当立即全额返还给被执行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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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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