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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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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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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又称执行案件管辖,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内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强制执行案件而形成的分工权限。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什么是执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什么是执行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指作为一审案件的法院,以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完成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什么是执行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什么是执行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在执行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第二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或进行公诉的选择权。如果被害人选择公诉,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检交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不归自己管辖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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