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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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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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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第二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或进行公诉的选择权。如果被害人选择公诉,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公检交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不归自己管辖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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