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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可行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2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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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目的就是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降低未执结案件的统计数,缓解所谓“执行难”的压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工作程序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申请人首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只要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必要的工作、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在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即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果仍然采用“中止执行”的方式,将执行案件长期搁置未结,势必导致大量的未执结案件积压,这与人民法院付出的工作量是极其不相符的。

  正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工作程序及具体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只要按规定程序完成必要的工作,履行了法定职责,案件就应当有条件地终结结案。因此,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与法律规定并不冲突,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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