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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的结果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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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8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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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法38及39细则57

   审查员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的实质审查。通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可以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决 定或者通知一经发出,除要求更正因专利局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和要求改正错别字的信函外,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
驳回决定
驳回申请的条件

  法38、细则53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申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通知申请人,并给 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规定的修改,或者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的种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各种情形。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后,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驳回:

  细则53(2)法5及25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细则53(2)、法22

  (2)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细则53(3)法26.3及.4   

  (3)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细则53(3)、法31.1

  (4)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细则53(2)、法9 细则13.1

  (5)申请的发明根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不符合“一发明创造、一专利”的规定;

  细则53(1)及2.1  

  (6)发明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细则53(2)、20.1及21.2  

  (7)权利要求书不清楚、简要,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53(4)及43.1法33

  (8)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驳回决定的组成

  驳回决定应当包括如下两部分。

  (1)专用表格

  专用表格中各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填写所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1.2.1节(1))。

  (2)驳回决定正文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这三部分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6.1.4节的要求撰写。
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

案由

  案由部分应当简要陈述申请案的审查过程,特别是与驳回决定有关的情况,即历次的审查意见(包括所采用的证据)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案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驳回的理由

  在驳回理由部分,审查员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尤其应当注意下列各项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申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法律依据。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和理由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和理由,已经给了申请人一次发表意见和/或修改申请的机会。不得引用新提出的对比文件等作为驳回的证据。

   (3)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即使经过修改也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应当逐一地对每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驳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说理透 彻、逻辑严密、措词恰当,不能只援引法律条款或者只作出断言。必要时,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进行简要的

  在决定部分,审查员应当写明驳回的理由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哪一种情形,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的条件

  法39、细则54.1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授权的文本,必须是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时应做的工作

  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作如下的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节)。

  细则54.1

  (1)说明书方面:修改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2)权利要求书方面: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凡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均不能由审查员进行。

  (3)摘要方面: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

  审查员所作的上述修改应当通知申请人。

   审查员还应当依次做好下述工作:在案卷封面上填写自己确定的该专利的IPC分类号并交本审查处的分类裁决负责人核定;将整理好的准备授权的文本放入公报 袋,同时在公报袋上填写规定的项目并且盖章;填写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专用表格),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装订在案卷中,另一份放入申请案卷封面里夹;整理 好一份完整的案卷,并且在封面和封底填写授权时案卷交接记录和授权发文记录;申请人对发明的名称进行了修改的,或者经核定的IPC分类号相对于原分类号有 变化的,还应当填写“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案卷第一装订条的首页之前,另一份放入案卷封面里夹。
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程序的终止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因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或者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被视为撤回而终止。

  对于驳回或者授权的申请,审查员应当在其案卷封面上的“实审”一栏内写明“驳回”或者“授权”字样,并且盖章。

  对于每件申请,审查员应当建立个人审查档案,便于今后的查询、统计等之用(参见本章第3.3节)。

程序的中止

  细则86.1

  实质审查程序可能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请求而中止。一旦审查员接到程序中止调回案卷的通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卷返还文档流程管理部门。
程序的恢复

  专利申请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耽误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被视为撤回而导致程序终止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实质审查程序。

  细则86.3

   对于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在专利局收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处决定或判决书后,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予以恢复; 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在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予以恢复。若自上述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未能结案,请求人又未请求延长中止的,专 利局将自行恢复被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

  审查员在接到初步审查部门送达的有关恢复审查程序的书面通知和专利申请案卷后,应当重新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细则6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员应当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复审请求书进行前置审查,通常应在收到转交的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前置审查的要求参见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5节和本部分第七章第11节的规定。

  细则62.2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专利局的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后,审查员应当对专利申请进行继续审查。对继续审查的要求适用本章的规定,但在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 员无须对复审委员会已经审查并已确定的事实和理由再作审查,并且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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