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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原则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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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利权人发明实用新型作品申请专利的时候,要经过一定的审核阶段,经过重重审核最后获得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原则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原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顺序审查原则

  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根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先后或者专利申请案卷送交审查员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勿使一些缺陷较多或者较难审查的案卷长时间压在审查员手中,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顺利运转。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书面向专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入案卷备查。

  二、书面审查原则

  在审查程序中,均应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依职权对不涉及权利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外,其他内容的修改,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以替换页进行,原文件应当存入案卷,不应当退回申请人。

  需外地申请人会晤或进行演示的申请案,应当报告本审查处处长,经处长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

  三、举证原则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工作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有充分法律依据,并以事实支持其理由,不应当仅给出断然的结论。

  在申请日前已有相同产品公开出售、公开使用的时间、地点、公开出版物的名称、出版日期,必要时,可附包含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四、听证原则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有权以意见陈述书说明自己的见解、要求和主张。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专利申请时,必须预先将理由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陈述对该理由的意见,方可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过申请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证据。

  五、节约程序原则

  审查员应当依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工作,并应当以最短程序结案。当专利申请需要驳回时,审查员可以不对格式问题进行审查,不必要求申请人补正其缺陷,以节约审查员和申请人的时间和工作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初审原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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