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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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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观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规定说明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应用在产品上的,该产品必须有一定的形状。外观设计既包括产品本身的造型设计,也包括产品上的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如纺织品、陶瓷、茶具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未被使用于某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方面

  形式条件主要是指申请文件的格式及申请的手续等方面的条件,实质性条件是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及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条件,其主要是指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外观设计定义及工业性、新颖性、创造性方面的要求。

  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该定义来分析,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产品有关的外观设计;2. 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所进行的设计;3. 能够作用于视觉的设计;4. 能够引起美感的设计;5. 工业上能够利用的设计;6. 新的设计。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特点

  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是设计;2. 外观设计专利权持有者有权支配客体;3. 排他权;4. 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不再有续展程序;5. 专利权为国家赋予的权利,是经过申请、审查等审批程序,登记而产生权利;6. 专利权存续期间内伴有缴费义务。

  四,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即是对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实施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利用其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生产、制造、销售产品。具体权力包括如下内容:

  1. 实施的权利

  所谓实施,是指将与外观设计有关的物品进行制造、销售、转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他人不得实施。未经许可的制造、销售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另外,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修整、改造等是否为侵权行为,要看其修改的程度。修改程度高的,实质上是重新设计制造。如果光是零件的更换,物品的外观没有明显的改变,这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更换零件的同时,外观设计的主体有了改变,即不属于侵害行为。

  2. 与专利产品相似的情况

  凡是实施、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相似的外观设计产品也应属于侵权行为。

  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义务

  1. 缴纳证书费、出版费、年费、印花税;2. 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需缴纳滞纳金;3. 专利标记作为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实质上也是一种义务,在产品上标明专利号,一方面可以防止模仿、抄袭、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从另一方面讲可以使专利产品的专利性接受公众的评判。

  六,专利权的消失

  1. 失效(1) 专利权存续期届满;(2) 末缴纳年费;(3) 放弃专利权;(4) 无继承人.

  2、专利权被撤销

  3、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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