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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注册收费标准与减缓比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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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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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与减缓比例公布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带*号的可以减缓)

收费项目

标准 减缓比例 应缴数额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

非职务85%
职务 70%
135
27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

非职务85%
职务 7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

非职务85%
职务 7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


300 *

非职务80%
职务 60%
60
12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

非职务85%
职务 70%
375
75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

非职务80%
职务 60%
200
4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

非职务80%
职务 60%
60
120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已缴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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