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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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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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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介绍


  专利法是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以法律形式维护发明人、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确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亨有独占权是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从专利法律关系来看,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构成专利法律关系的“内容”;按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具体保护内容,称为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专利法作为一种实体法,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


  一、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有权依照专利法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在这里应先行阐明在有关的专利法律中出现的几个概念。发明权,即法律保护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亨有的权利。发明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发明者利用自然规律加上自己思维的创造性结晶,因而发明人是具体的人,即法律上称谓的“自然人”,而不应为某单位、某工厂或某研究小组。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单位对其发明具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发明人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亨有不准其他人任意实施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发明权是人身权,它不能转让、断承,它与发明人的其他荣誉、信誉等人身非财产权一样,永远归发明人所有;而申请权和专利权是知识产权,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它可以转让和断承。各国专利法对申请权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发明人才具有申请权;也有的国家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非职务发明的申请权才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具有申请权的人就可以对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按专利法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就可以取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因此,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申请权人或专利人。


  二、专利法的客体


  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创造”,但专利法并不是对任何发明创造都加以保护。一般来说,能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两


  方面的要求:一是该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各国的专利法对保护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其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即具有“专利性”,通常称为“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就是说,我国专利法的客体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美国、加拿大等国专利法规定其保护的客体为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用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这种新技术方案必须是能解决具体课题,并能实现的方案。发明专利可分两大类:


  1.产品发明专利,有时又称“物品发明专利”。因为除了有固定形状的物质产品(如机器、设备、用具等)外,还有一些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产品(如液态、气态、粉末状物质等),它们都是物质,有化学物质、混合物质、化学反应的中间物质。总之,是指自然界原来不存在的人造物质。


  2.方法发明专利,如生产制造方法、测量方法、通讯方法、化工配方、工艺流程等。这些方法均指利用自然法则方法。对于一些纯属智力、精神活动的优化方法、新的管理方法或仅基于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如各种广告宣传方法是不能申请专利保护的。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这种专利的技术水平比发明专利要低一些,只要求与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往往是指那些小改小革项目,一般也称“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备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没有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概括地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


  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两者的结合。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只适用于一类产品,若有人将其用于另一类产品上,不视为侵犯外观设计利权。例如,地毯图案的设计,专利权只适用于地毯类的外观设计。如果有人将相同图案用于衣料上,不视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指用于何类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中所述的产品,既可以是整体或整机,例如,电视柜、手提箱、 保温瓶、收音机、手电筒等;也可以是某种整体或整机的可以拆装的,具有独立存在功能的零部件,例如,鞋跟、保温瓶塞、笔卡、拉链、按钮等。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涉及产品的形状,两者的区别是,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涉及产品的结构构成,而外观设计专利只涉及产品的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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