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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2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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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技术方案必然由若干技术特征组合而成。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的组合。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其权利要求中必定包含现有技术。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包括区别特征,也包括相关现有技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法所保护的既不是区别特征,更不是现有技术,而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中的现有技术和区别特征组合而成的完整的方案。每一项权利要求就是一个方案。所以在进行侵权物(这里所称侵权物包括产品和方法)对比时应当将整个权利要求作为对比对象,而不是从权利要求中仅仅拿出区别特征进行对比。



 在将侵权物与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加以比较时,必须具体进行特征分析,即将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若干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逐一比较。因为在诸多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宽,因此在进行侵权比较时只需考察侵权物是否落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即可,而不必费心验证是否侵犯该独立权利要求之下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理论上,独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应当是该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这其中包括区别特征,也可能包括现有技术。



 判断侵权须按如下步骤作特征分析:首先,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其次,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最后,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则构成侵权。在分析比较和概括技术特征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前述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还需要注意的是,比较对象应当是被指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和经专利局审定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载的方案。现实中经常有人以专利权人所生产的产品或者以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作为与侵权物的比较对象。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因为专利权人所生产的产品未必同其获得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而早期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与最后批准的文件常常是有差别的,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往往会作修改,尤其是权利要求书。



 还需特别注意的是,有些投机分子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将专利方案中的某些特征用具有同样功效的另一种惯用技术手段代替。这在进行特征分析时,侵权物与权利要求在特征上并不完全相同。如果严格按照“周边限定”的做法,投机分子就有可能逃脱法律制裁。对于这种情况,各国大多适用“等同替换”的原则认定投机分子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一种监视仪器,专利方案的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显示屏是液晶显示屏幕;而仿造者采用阴极射线管作为显示屏幕。无论是液晶屏幕还是阴极射线管,包括与之配套的外围电路都属于现有技术。仿造者用这样的方式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同样属于侵权行为。又如,在电子线路中用MOS(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晶体管代替双极型晶体管,尽管采用了不同的电子器件,但由于MOS晶体管和双极型晶体管在电路中的效果和功能是完全一样的,故属于“等同替换”。在适用“等同替换”原则时,尤其应当参考专利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因为只有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才有有关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的效果、目的的描述。这时,按说明书及其附图来理解或解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大于其按字面意义理解的范围。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权的范围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所提交的外观设计产品照片或者图片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在这里,照片或者图片的作用与前述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完全相同。对于照片或者图片中未能得到表现的特征,即使权利人的产品上确有该特征,也不能得到保护。为了全面反映外观设计产品的特征,申请人常常需要提供多幅照片或者图片,尤其是对于具有三维造型的外观设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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