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1986-03-1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5 21:20
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1986-03-10】


【发布单位】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专利局公告第12号
【发布日期】1986-03-10
【生效日期】1986-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现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如下
1.中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向其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各一式两份,由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一份给中国专利局进行备案。
2.外国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3.专利局收到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后,分别给专利管理机关或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权人出具回执。回执写明合同名称、许可方姓名或名称?⒌羌侨掌凇⒈备案号和备案日期。
4.备案时,专利权人应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并按填表须知规定认真填写。
特此公告  ?                     1986年3月10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