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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第四十八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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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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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第四十八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解读】本条是对依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进行了规定。

一、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实施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按照本法规定,原则上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实施他人的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是,为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不适当的过分垄断,促使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决定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了规定。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分为三类,一是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二是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由专利行政部门主动给予的强制许可;三是根据不同专利之间相互关系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即从属专利许可。

二、按照本条规定,依当事人申请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单位,个人不能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同时,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必须具备实施所申请的专利的条件,包括具备实施该项专利的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等。

2.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客体,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能申请强制许可。

3.申请获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理由。包括:一是申请人已经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出了实施该专利的请求,要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二是申请人是以合理的条件向专利权人提出了请求。所谓合理的条件,是指申请人提出实施专利的条件,与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时所能满足的条件相同或者相类似。对是否构成“合理的条件”,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专利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三是申请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许可,即专利权人在这一时间内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许可实施的请求,或者对申请人的请求未予答复。对于多长时间即构成 “合理长的时间”,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各项专利的不同情况作出判定。

4.申请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5.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本条规定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满3年后方可提出。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本法规定给予强制实施许可条件的,应作出给予强制实施许可的决定。经审查确认不符合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应驳回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给予申请人以实施专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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