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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专利诈骗的黑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01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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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专利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委员会”之名,向专利权人邮寄“专利获奖通知书”,要求专利权人支付 “专家评审费”……日前,武汉市又成功破获一涉嫌专利诈骗的犯罪团伙,全国打击专利诈骗捷报频传。

  继2005年9月武汉市逮捕5名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后,2006年9月北京市逮捕19名涉及专利诈骗犯罪嫌疑人。2007年,捷报再次传来:今年1月,武汉市成功破获一涉嫌专利诈骗的犯罪团伙,一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该案的侦破标志着全国打击专利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重要进展。

  向专利权人索取“专家评审费”

  2006年8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连续接到来自湖北的专利权人的3份举报材料,经初步分析,认为所举报的行为均涉嫌诈骗。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即将有关案件材料转交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其进一步核实案件线索,速与有关执法部门协调,从速查处。

  9月中旬,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与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共同召开工作协调会,就这3起案件的侦办进行专题研讨,将3起案件统一指定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洪山警方接案后,经过近3个月的缜密侦查,于今年1月将犯罪嫌疑人丁红霞抓获,初步查明其与另一在逃犯罪嫌疑人叶国华是夫妻关系,两人是湖北省孝感市人,叶国华化名陈斌,伙同丁红霞伪造“国家专利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委员会”之名义,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公报》上获取专利权人的信息之后,雇请一些在校学生为其抄写信封,向专利权人邮寄“专利获奖通知书”,要专利权人支付所谓的“专家评审费”,进行诈骗。据叶国华的银行帐户显示,先后有30余人汇款,涉案金额3万余元。

  目前,涉嫌专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丁红霞已被逮捕,叶国华在逃,公安机关已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展开追捕。

  专利诈骗行为类型增多

  近几年,不法分子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进行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有的假借国家机关、全国性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名义搞专利评奖、专利转让,诈骗钱财;有的冒充国内外合法组织的名义,以举办博览会等形式许诺参展项目获奖等手段,骗取参展费;有的谎称专利项目被收录到优秀项目汇编,或假借欲出版发明人名人录为由,骗取出版费等等。

  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直接侵害了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经济利益,挫伤了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了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及其他合法组织的声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据了解,目前,专利诈骗行为主要是利用专利文献公告或专利信息系统获取发明人地址等信息,利用信件、网站等方式,以获奖、技术许可等虚假信息引诱专利权人,牟取非法利益。此类案件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不法分子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通常采用信件形式,寄送至外省发明人,“获奖通知”中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不真实,不法分子流窜性大,非常不利于案件侦破;单个案件诈骗金额达不到公安机构立案标准,诈骗金额多为几百元,发明人受骗后常因为金额不大而不愿跨省追究。

  专利诈骗案件被接连破获

  由于事关广大专利权人切身利益、专利制度的运行和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多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始终高度关注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2005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长春市组织召开了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会议,总结了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的经验,研究提出了遏制此类现象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2007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集中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进行全面部署,并建立了打击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的长效机制。

  1998年,河南省发生了打着“98全国专利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的幌子进行诈骗的案件,诈骗金额20余万元,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市局在受理该案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共有4人被判刑,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05年9月,武汉逮捕的5名犯罪嫌疑人经过司法审判,有4人被判拘役5个月,处罚金5000元,另1人单处罚金8000元。

  2006年9月,北京查处及此次武汉查处的涉嫌专利诈骗案,公安机关在进一步核实犯罪事实后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专利权人应提高警惕

  为避免上当受骗事件的再次发生,有关部门提醒广大专利权人要提高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

  有关人士提醒专利权人,在接到专利获奖此类内容的信函时,不可轻信,不要被诈骗分子采取的多样化形式所蒙蔽,要对其中的内容仔细推敲,采取诸如找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上网查询公司状况等途径了解情况。专利诈骗利用的往往是专利权人缺乏资金又急于转化的心理,当对方提出要帮助专利进行转化实施但必须先预付费用,这种情况属于诈骗行为的可能性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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