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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天价索赔不可取 部分诉讼费需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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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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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2004年11月,黄先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摩托车减震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去年7月获得授权公告。随后,他与自己独资成立的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合同,约定两年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00万元。   去年9月,黄先生发现成都市一家公司使用其专利,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   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判令成都的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模具,并赔偿黄先生公司3万元经济损失。另外,1.5万余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9000余元,原告承担6000余元。   法官点评:在审理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时,收取诉讼费是以原告请求的标的金额来计算的。诉讼费的分担应该以实际认定的责任大小为标准。在本案中,法院依法没有主张80万元的赔偿,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原告要承担一部分。(记者易守华,实习生任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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