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我国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08 11:13
人浏览

  专利其实是很重要的东西,但是不是每一个人都恶意去得到专利的,就算得到了这个专利,专利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个专利的期限是不了解,所以我国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方式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我国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方式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

  (2)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 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 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 起满十五日。

  二、专利权申请日的确定是什么

  申请日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确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如果该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申请日是按照本次申请文件提交日计算还是按照优先权日计算?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由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计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

  三、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终止情况

  发明专利保护属于专利保护的一种,因此《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发明专利保护。当有下列情况的,发明专利权发生终止:

  1、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届满;

  2、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但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3、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尚未届满,但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保护不是长期存在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过分处于安心状态,需要对我国有关专利的保护期限有个明确的了解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专利。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我国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方式的相关介绍,专利权的期限的起算方式一般是从申请日等这些确定日期来确定的,所以如果要计算相应的时间可以根据这些时间来定的,所以大家要是有这方面的需要,可以根据这个时间来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