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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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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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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下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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