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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请求书申请人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1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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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接下来,关于专利请求书申请人类型的制定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专利请求书申请人类型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应为发明人;职务发明的,申请人应为单位。申请人两个以上需要有代表人办理相应事务。《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3.1申请人是本国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5代表人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二、如何变更专利申请

  变更专利申请人需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

  三、优先权是什么概念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国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国家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他可享有先于其他申请人的权利,即可将其在第一个国家提出申请之日作为在该国家的申请日。我国专利法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作了如下规定,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己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属于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专利请求书申请人类型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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