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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书的填写和撰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9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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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书面性原则,使填写或撰写申请文件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申请文件填写或撰写得好坏,往往影响到审批程序的长短、保护范围的宽窄,有时甚至影响到专利申请能否批准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填写有很多技巧,下面只是把法律要求的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原则作一说明。

请求书

请求书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收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它们的栏目和填写要求基本相同。在填写三种请求书时,都应当按照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表格上打字或印刷。现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便,说明各栏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第①、②、③、④和⒅栏:专利局填写。

(2)第⑤、⒂栏:发明名称(实用新型名称、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①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单、明确地表达发是创造的主题,一般以15个字为 宜,最长不超过25个字;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具体、明确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应超过10个字。②发明创造名称不应过于琐,也不能太抽象 笼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根据发明主题的宽窄,确定一个与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类组相适应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尽量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 (洛迦诺分类表)上列出的产品名称。③发明创造的名称不是应当包含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产品型号、商标、代码等,也不允许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例如, “……及其类似物”,因为这样公使发明主题模糊。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应当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词汇。④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它各 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3)第⑥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 人,但不能是单位或“××研究室”、“××协作组”之类的组织机构。②发明人不受国籍、性别、年龄、职业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 人均可以成为发明人、设计人。③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刘博(死 亡)”。④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由申请人代为填写,但应将填写情况通知发明人、设计人。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 明顺序,否则专利局将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次序排列。⑤发明人或设计人因特殊原则,要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在本栏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如果发明人 或设计人中有人愿意公布姓名,有人不愿意时,将愿意公布姓名的填入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在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由发明人本人签章。请求批 准以后,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和专利证书上均不载明,并且发明人、设计人以后不得再要求重新公布姓名。

(4)第⑦ 栏:申请人①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时,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②申请人如果是个人,应当写明本人的真实姓 名,不能用笔名或者化名。外国人的姓名允许用简化形式,例如,约斯捷潘诺夫。学位、头衔等不属于人名部分的内容应当删去。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正式的 全称。③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写明省、市以及邮件可以迅速送达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一般不能用单位名称代替地睛,例如,不允许以“××学院”作为地 址。一个地址内有多个单位的,除写明地址外还应写明单位名称。居所或经常营业所在我国境外的申请人,其地址可以只写国家和州,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台 湾、港、澳的申请人地址可以分别写明为:中国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④申请人的国籍,可以用国家全称,也可以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 国。⑤申请人是单位的,除写明单位名称外,如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指定一名企业专利工作者作为办案联系人,填写在申请人地址之后。但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⑥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又未委托专利专利代理的,应当推举其中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应当填写在申请人栏目的第一署名人位 置。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局一般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有义务将专利局的文件或其抄件转送其它申请人。除涉及共同权利的事项外(例如撤回申请、放弃专利 权、变更权利人等),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⑦专利局只对外国人的申请资格按照专利法第18条进行审查,对国内申请人,除有申请权纠纷的 以外,凡填写在请求书“申请人”栏目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被视为是有权申请专利的合法申请人。

(5)第⑧栏:专 利代理机构①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办理申请手续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办理;二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只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手续的需要填写本栏目。尽管 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②申请 人未曾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不得自行填写本栏目,否则不但构成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严重侵权行为,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③我国实行 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时,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然后由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本机构的代理人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一件申请最多 可以指定两名代理人办理,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职代理人。④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在专利局正式备案的,代理机构指定的本机构的代理人应当是经过专 利局考核认可并在专利局登记的。为此,本栏目不仅要填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还应当填写其备案的编码和地址,代理人应当填明姓名以及在专利局的的登记号。 ⑤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内只允许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委托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后,如果同时推 举有代表人的,这时相当于经全体申请人同意由代表人同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后,其在委托权限内采取的行为与委托人采取的相同行为有同 等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按照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转委托手续,办理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手续,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的手 续时,应当得到全体委托人的同意。⑥申请人有权撤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反之,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辞去对其的委托。有上述情况的都应当通知对方并向专利 局提出声明和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⑦在我国的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的单位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台湾、港、澳同胞个人以及我国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人员申请专利专利时,除同样可以委托上述代理机构办理外,也可以委托国内专利 代理机构办理,但不得委托个人或由本人自己办理。

(6)第⑨栏:菌种保藏

本栏目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上才 有。当发明涉及到微生物并且需要对微生物进行保藏时才需要考虑填写本栏目。①需要保藏的微生物有两类:一类是公众无法获得的新的微生物;另一类微生物本身 不是新的,但使用该微生物的方法或其产品是新的,当这种或这些微生物是公众无法获得时,也应当保藏。②微生物的保藏日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最迟在申 请的同一天,因为它被看作是专利申请的一部分。以实物微生物作为专利申请的一部分,这是专利书面申请原则的唯一例外情况。③保藏单位:1995年以前,我 国只承认专利局指定的两个微生物保藏单位,即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的保藏手续。由于我国从1995年起已 经为布达佩斯条约的缔约国,所以在1995年以后,在所有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国际保藏单位进行的微生物保藏手续,都可以获得我国的承认。申请人在该栏目中 应当准确地填写国际保藏单位的名称,以便专利局核对。④保藏编号: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保藏微生物菌种以后,可以获得保藏编号。申请人如果因为提交菌种保藏的 手续是在提出申请的同一天办理的,因而无法将保藏编号填入请求书中时,可以在请求书上先填上保藏单位和保藏日期,然后在3个月之内以书面补正形式提交保藏 编号。⑤涉及微生物并需要保藏的专利申请。除需要在请求书中填明保藏单位、日期和编号以外,还要在3个月之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微生物菌种存活 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④、⑤手续的,将视为菌种未提交保藏。

(7)第⑩栏:分案申请

当专利申请 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除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外,还可以将申请中包含的其它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按照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 重新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在 1993年以前要填写专门的分案申请请求书。现在分案申请不再设立单独的请求书,而将其作为请求书中的一个栏目。①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的类型。原申请是 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②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合法继受人。原 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分案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③分案申请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以在接到审查员认为原申请缺乏单一性,并要求对申请内容进 行限定的通知以后提出。但专利局对原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后,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④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原申请的申 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的,按普通专利申请处理。⑤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删去的, 分案申请予以驳回。⑥分案申请应当按照新申请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同时应当在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计算起点的已 经到期的各种手续,缴纳已经到期的各种费用。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应当注意提出实审请求和缴纳维持费的期限都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的。如果 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则实审请求期限还要从优先权日起计算。⑦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 交的,应当在接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后按规定期限补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8)第⑾栏:要求优先权声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外国优先权;另一种是本国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不是自动产生的,必须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办理规定手续,经专利局 审查后才能享有。1993年以前,优先权声明有单独的表格,现在已作为请求书的一个栏目。①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栏填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 的受理国或受理局(当受理局是一个巴黎公约成员的国际组织时,例如欧洲专利局时,可以填写受理局);填明由在先申请的受理局确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填明 受理局给予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要求优先权而未填写本栏目,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而未填明受理国(局)和申请日的,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未填明申请日、申请号的 均视为未提出优先声明。②受理国(局)可以用国家或局的简称填写,例如中国,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用国际标准国别代吗填写,例如CN、EP.要求本国优先权 的,不得省略受理国名称,不得填写成“我国”而应当填写:中国或CN.申请日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例如1992.10.7.申请号应 当按照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给予的形式填写。③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填明每一项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受理国(局)确定的申请日以及申请号。要求多 项优先权的,其提出优先权请求的12个月的期限从申请日期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④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包括 申请人有增加或减少),应当在申请前办理好优先权转让手续。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仍然是有效的,则不能单独转让优先权,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权 一起转让。因为从要求本优先权的申请提出之日起,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申请起两个月内,按照要求优先权的项数缴纳优 先权要求费(每项50元)。要求外国优先权提交经原受理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或者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优先权请求视为未 提出。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但是可以要求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栏目的填写都应当打字或印 刷,否则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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