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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外国优先权及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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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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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利,即在申请专利或者商标等工业产权时,各缔约国应当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就申请专利而言,如果专利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巴黎公约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即为优先权日。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优先权制度,该制度又分为外国优先权制度和本国优先权制度。
  外国优先权,又称“国际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本国优先权,又称为“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本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使专利申请人不仅有了6至12个月的时间可以比较从容地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或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再次提出申请,而且还可以在原申请的基础上,对其原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做出改进,也可以在保证发明单一性的原则下,将几个相关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作为一项申请提出。优先权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专利申请人的权益,减少或者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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