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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评估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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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发明创造者享有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相信大多数人还不是很了解,专利使用权评估标准有什么规定、专利使用权能否转让,想必大家对以上问题都存在困惑吧,没关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专利使用权评估标准

  (1)前期沟通:了解专利评估的目的和意愿;

  (2)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专利评估目的、专利评估范围、专利评估基准日及委托方的各项要求;

  (3)现场勘察,了解专利产品法律、技术、产业等因素及发展规划等状况;

  (4)指导企业填报评估资料;

  (5)市场调研,资料收集,分析相关市场需求,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产业政策、行业信息等;

  (6)专家论证,评定估算,报告三级审核;

  (7)出具专利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完善报告;

  (8)出具正式专利评估报告。

  二、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在这里要把转让专利与许可专利区别开,许可专利是将专利的使用权让与一部分给他人,专利权人在许可合同中对专利权处分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处分的是所有权。因此转让专利权收入属于财产收入。

  三、专利使用权可以出资吗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利使用权评估标准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从中我们也能够了解到专利使用权的评估需要走很多流程前期的沟通工作,现场的勘察,还有市场调研等等。如需了解更多其他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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