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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给自己设陷阱 首例律师合同诈骗案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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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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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6月13日电 普通人遇到法律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律师咨询,希望能给自己解疑释惑。可是,一旦律师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犯罪,那么带来的损失会更大。此案留给人们的教训是,每一个律师都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而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也应当通过正规的途径聘请律师,以免给个别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发生在我省的首例律师合同诈骗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的关注。身为律师的马社荣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在取得他人的信任并委托他办理法律事务后,欺骗委托人,将要来的款项挥霍一空。为了给委托人交差,他竟然伪造了法院的判决书……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委托人起了疑心,随着警方的调查,一切都真相大白了。

  2008年6月5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马社荣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1966年9月出生的马社荣是甘肃省庆阳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无固定职业。马社荣于2000年注册,2004年开始执业。先后在我省几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7年9月14日,马社荣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8日,经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庭调查

  事实一: 2003年8月1日,北京某工程公司总经理栗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社荣向青海某公司催要工程欠款31.31万元。马社荣以个人名义与栗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收取代理费1万元。后来,由马社荣向青海某公司追讨欠款并达成还款协议。青海某公司于2003年8月28日向马社荣支付了第一笔还款5万元,马社荣向栗某谎称青海某公司只支付了35000元,并将35000元寄还给了栗某,剩余的15000元被马社荣挥霍。此后,青海某公司陆续向马社荣分7次支付还款共计222360元,均被马社荣私自挥霍。栗某因始终未收到其他还款而多次催促马社荣。早就把钱花光的马社荣无法偿还,他反而再次向栗某谎称,青海某公司拒不返还欠款,并已将青海某公司起诉至法院,马社荣以此为借口向栗某索要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4800元,同时,马社荣伪造了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寄给栗某审阅。这些钱得手后,马社荣再次将钱私自挥霍。

  一个谎言需要十个谎言来掩盖。就这样,想用谎言掩盖真相的马社荣在自己编织的陷阱里越陷越深。

  一直在北京等待消息的栗某渐渐起了疑心,因为他每次提出要来青海,马社荣总是说:“你先不要来,我要去外地出差……”然后,马社荣的电话就会停机,就很难再联系到。这样数次之后,栗某决定来西宁探个究竟。他在通往西宁的火车上,“幸运”地拨通了马社荣的电话:“马律师,你在哪里?”

  “我在西宁。”

  “好,那你等着,我很快就到西宁。”

  等栗某下了火车再拨打马社荣的电话,他的电话又停机了。

  满腹疑惑的栗某拿着马社荣寄来的判决书找到法院,方才得知法院从未出具这份判决,是假造的。

  栗某意识到受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语录:

  法官:“你把这些钱花到了什么地方?”

  马社荣:“讲不清楚,不讲了。”

  法官:“你想过还款吗?”

  马社荣:“我认为拖一段时间不犯法……”

  事实二:在欺骗了远在北京的栗某后,马社荣似乎没有办法让自己停下来。

  2006年5月,马社荣和甘肃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颜某口头达成委托协议,由马社荣代理颜某向西宁某检测中心追讨工程欠款的事务。协议达成后,马社荣向颜某收取代理费及将西宁某检测中心起诉至法院的案件诉讼费,共计16500元。然而,在收到诉讼费后,马社荣并没有像自己承诺的那样,到法院去立案。

  随后,马社荣先后几次向颜某写下承诺书、保证书,保证向法院立案,否则由自己承担损失。

  眼看马社荣代理了案件后不仅要不回欠款,连诉讼费也要打水漂了,颜某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page]

  庭审语录:

  法官:“你为什么在收取了诉讼费后没有到法院立案?”

  马社荣:“因为我把诉讼费花了。”

  法官:“你是否有赌博行为?”

  马社荣:“有赌博行为,有时也买一些彩票……”

  事实三: 2006年5月17日,马社荣又遇到了这样的“机会”。他和甘肃省兰州市市民、六十多岁的吴某某口头达成协议,代理吴某某向任某某追要欠款的事务。协议达成后,马社荣向吴某某收取代理费及向任某某起诉至法院的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2200元。但马社荣并没有开展诉讼活动,而是分次从任某某处要回欠款48000元。这些钱到手后,马社荣没有返还,也没有告知吴某某,最终,马社荣将60200元全部挥霍。

  不幸遇到这样的人,吴某某很无奈。吴某某和儿子想方设法找到了经常“玩失踪”的马社荣,马社荣又一次写下了保证还钱的承诺书。

  庭审语录:

  法官:“公民代理允许收费吗?”

  马社荣:“不允许,但是法律不禁止。”

  法官:“你是如何归案的?”

  马社荣:“2007年9月14日中午,通过前妻给公安机关打电话归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经审判长、审判员几次发问,马社荣除了承认自己有赌博行为外,始终不肯说出所得款项的明确去向。

  法庭辩论

  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马社荣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马社荣的刑事责任。而且马社荣作为一名律师,以公民的身份签订合同,收取代理费、伪造判决书,欺骗委托人,社会危害性严重,从马社荣的主观意愿和行为上看,他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要件。

  没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马社荣在法庭上一直为自己的行为开脱:“虽然现在谈法律很惭愧,但是,我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占有,部分是诈骗,部分是侵占。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和侵占的量刑幅度区别很大……”讲起法律来,马社荣头头是道。

  最后陈述阶段,马社荣表示自己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受害人。

  法院判决

  2008年6月5日下午,法院当庭宣判,马社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欠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马社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 杨尚燕 贾忠英)

(本文来源:新华网 所属:律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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