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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金融改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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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是我国信用建设的方向。有了这样的指导方向,在实践中我们如何来解决现存的信用问题,建立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呢?

信用问题之所以产生在于不守信用是有利可图的,所以,我们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就是让那些不守信用的人和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让那些守信用的人和企业得到很多便利。这是我们应该努力的目标。作为后发国家,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以比较快的速度,通过立法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数据库。没有真实、详尽的数据资料,任何信用体系都无从谈起,不管是个人信用体系,还是商业信用体系。为了对一个企业、一个自然人的信用历史进行记录、分析,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

全国性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帮助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大其在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如果没有数据库的话,以银行贷款为例,经常会出现从某家银行借钱不还,又到另一家银行去借,再到其他银行去借,反正银行方面也不互通信息。这就给不守信用的人以很多可乘之机。如前所述,解决信用问题最重要的还是有奖有惩。对好的企业和个人,其在借钱方面应有所方便。对信用不好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也可以不允许其申请信用卡。在国内,建立一个全国的信用体系,让跟信用有关的机构,尤其是金融机构,可以从这个集中的体系里面了解每个企业、每个个人的信用状况,来决定贷不贷款给对方。对那些信用比较好的,可以以很多方式进行奖励,比如说提高信用额度,贷款时利息率低一点等。一方面我们强调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变成另一种人事档案资料。一个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应该有一定的规范。在国外,每人都拥有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号码,根据这个号码,每个人都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如果发现有不实记录,对提供不实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赔款。我们也将如此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记录,依法使用,对提供假信息、不实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绳之以法。

  

目前,中国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应尽快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此外,应加速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要建立从法律到规则、到道德标准等一整套严格的约束机制,让干坏事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守规矩的人得到好处。应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还有一点极其重要,即规范政府行为,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执法部门要公正、廉明,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以提高政府公信力,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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