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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缺失政府信息难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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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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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双方信息平衡。”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研发与建设部总监朴英哲告诉it168记者,中国征信系统建设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采集困难。

  “就企业征信来说,信息主要来自三大主体,即企业自身、政府以及其他交易主体。”邓白氏国际发展高级副总裁兼华夏邓白氏中国董事会成员余以恒说,“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认知度的制约,在中国,信息采集的难度要大得多。”邓白氏是全球最大的一家企业征信机构,拥有1亿企业信息的数据库,遍及全球214个国家,在美国《商业周刊》排出的全球1000强企业中,超过90%的企业是它的客户。

  据余以恒介绍,企业信息透露的情况,通常是按照企业的大小或是上市与否来判断。一般来讲,小企业由于数据准备不足,或是出于对自己信息保护的考虑(例如公司策略,公司的客户信息等等),信息透明度要相对弱一些。

  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或是上市之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也随之加大,因此,往往除了部分商业机密之外的,重要的信息(例如,企业工商注册和年检、法院诉讼等等)都应该向社会公布。“但中国,对于企业信息披露的程度,目前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余以恒补充说。

  从政府信息来源来讲,很多业内专家认为,政府信息获得困难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目前,工商局是唯一一个数据公开服务的部门。”企业基本注册信息,例如法人、股东信息等等可以在各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但这些信息的提供,应该只是一个起点。”朴英哲补充道。

  据统计,目前80%的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但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最近刚刚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也还没有开始实施),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又存在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公开化要求的规定,政府拥有的大量信用信息被各个政府部门封闭在部门内部或者其他地区内部。

  “这样一方面造成了巨大的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中介企业拿不到信息资源,无法开展信用管理及相关的服务。”国务院整规办信用体系负责人陈峰说。

  而在美国,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之所以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三部法律,奠定了政府信息的公共产品性质和人们获得信息的平等权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各政府部门信息化水平的局限,也很大地影响到了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效率。在美国,由于政府机构、公共服务部门、各行业组织及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都很高,在不同层面形成了许多信息数据库。虽然有些数据库并不是专门为信用管理而建,但为信用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分析提供了极大便利。

  “而在中国,以法院诉讼信息为例,征信工作人员不得不到法院或是媒体那里人工抄写。这样,一是浪费时间,二是错误率比较高。”余以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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