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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信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4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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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研究,对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成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接受金融单位和贷款企业委托,开展对企业的企业素质、经济实力、偿还债务能力、经济运行状况、盈利情况、企业信用、企业发展前景等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可收取企业资信评估服务费。企业资信评估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评估公司开展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评估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评估服务。

  三、评估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的服务内容。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二年。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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