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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官司人未露面仍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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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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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法援律师通过电话和快递替外地伤者讨回公道

  本报讯(记者/夏小荔通讯员/彭荣华)一场历时两年的官司,受援人一方始终未露面,全靠和承办律师电话联系和特快专递邮寄材料,最终争取到8万元赔偿金。昨日,记者从佛山市司法局了解到了案件的始末。

  定残之前达成补偿协议

  2003年7月23日,周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广西贺州华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的大客车行驶途中,与他人驾驶的大货车(乘搭邓某)发生剧烈碰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邓某负重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03年10月22日,邓某和华某公司在交警部门调解下仅就治疗终结和定残之前已发生的有关费用达成协议,由华某公司一次性补偿邓某60600元,因邓某没有伤残鉴定结论,该公司扣除2000元评残押金,之后邓某回家继续治疗。从2004年初起,邓某开始出现抽搐,并于同年施行颅骨缺损修补术,但病情不断恶化。2005年邓某被诊断为癫痫,经法医鉴定后认为该病与车祸有因果关系,定为三级伤残。2006年7月,邓某从四川寄信至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要求撤销2003年的调解协议书,并请求华某公司赔偿后继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认为,邓某于2003年和华某公司签订调解书时还没有治疗终结及定残,应视为对邓某定残前的前期费用双方达成协议作出处理,对评残后的残疾赔偿金、后继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华某公司仍应继续支付。佛山市法援处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给佛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承办。但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和华某公司于2003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撤销的情形,应视为有效,故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据伤残鉴定结果重定调解协议

  虽一直未见面,但始终密切关注着案件结果的受援人和承办律师商议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受援人的上诉理由,以未查明邓某的伤残等级以及该损害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确有因果关系等事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华某公司在重审一审申请对邓某是否患癫痫病、如患有癫痫病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和邓某的伤残等级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又提出邓某请求撤销双方2003年10月签订协议书已超过一年时效。由于邓某随在浙江打工的妻子共同生活,来佛山进行法医鉴定不仅路途不便且易加重病情,承办律师经和受援人商量后向法院建议由邓某经常居住地的法医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经法院同意,由邓某经常居住地的司法鉴定所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为邓某患有癫痫病,该病与2003年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七级伤残。针对时效问题,承办律师据理反驳,认为邓某虽于2003年7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于同年10月签订协议,但邓某在2005年9月20日对伤残进行鉴定时才知道自己伤残程度,故应从该日计算一年时效。邓某于2006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一年。

  2008年6月,重审一审判决撤销邓某和华某公司于2003年10月签订的协议书,华某公司赔偿邓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7万元。承办律师经和华某公司商量,双方以一次性支付邓某8万元人民币达成调解协议。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所属:律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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