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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记录有误 客户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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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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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2007年11月初,孙女士为购房向交通银行北京支行申请商业贷款被拒绝。拒贷理由是,孙女士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连续8个月的欠款未还”的不良信用记录。后经查询,孙女士才知道所谓的“连续8个月的欠款未还”,其实就是没有缴纳工行贷记卡2004年的年费。

据她回忆,她的工行贷记卡是由单位在2002年底为职工统一办理的,本人从未使用过这张卡,而且2004年初单位已经集中办理了销卡手续。孙女士认为,工行未通知她即将此种情况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对此给予赔偿。对于孙女士的这一要求,工行当场予以拒绝。

《检察日报》2月13日五版《稀里糊涂背上信用不良“黑锅”》)

观点提示:

银行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个人对此应该享有知情权,全面、及时知悉自己的信用状况,避免形成错误的信息报告。

银行征信存在错误时,个人可以以征信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修改。给个人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以征信主体或商业银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信用卡是一个可以透支的金融工具,必须有申请人本人的同意和签名,才能在银行和申请人之间形成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否则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单位自主决定为职工统一办理信用卡时,职工个人未使用也没有支付年费的,银行只能追究单位的违约责任,不能将职工个人记入不良信用黑名单。

问题一:个人对银行信用信息享有何种权利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银行为保障商业信贷安全,减少风险,相继开发了一些个人客户贷款信用指标。为了统一管理银行征信行为,央行2005年8月18日推出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关银行征信的规定确实起到了肃清信贷市场不诚信风气和保障信贷安全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似乎也正在暴露出对个人客户权利保护不够甚至侵害个人客户权利的严重问题。在此,首先请各位分析一个基本问题。银行征信的内容包括客户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和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客户对于这些被征集的私人信息是否享有及享有何种权利?

刘文:通常而言,银行征信所涉及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都属于私人信息,可以纳入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作为一种受保护的对象,上述私人信息的使用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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