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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中的经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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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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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已成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减少交易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已有初步的发展:1999年7月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向会员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2000年下半年广州大连等地也相继着手建立各自的征信系统,2001年7月1日杭州的16家银行信用卡不良客户信息共享系统开始运行。2001年12月末我国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11.2万亿元,其中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为6434亿元,占中长期贷款余额的 18.77%,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74%。在个人消费贷款的增长中,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的第143名成员后,必须履行我们在服务贸易承诺时间表(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on services)中所承诺的义务,从而使我们不得不加紧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一、我国加入wto后开放个人信用征信业的特定义务承诺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到数据库中,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为金融、商业等部门了解个人信用信誉状况提供服务。在wto的服务贸易协定中,信用征信业属于金融服务的第二大类——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中的第(k)项:“金融信息的提供和转让,及由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金融数据处理及其相关软件。”另外第(1)项也包括了信用征信业的业务范围:“咨询、中介和在(a)至(k)项列明的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的所有活动,包括信贷业务的参考与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及咨询,企业战略、收购和重组等方面的咨询。”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后,入世协议中服务贸易特定承诺义务时间表中的义务就必须履行,在个人信用征信业方面,我国作出了以下特定义务的承诺: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limitations on.market access)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cross—border supply):对该形式无限制。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onsumption abroad):对该形式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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