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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倒在个人信用的第一级台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31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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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北京某报载: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看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包括欠债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欠贷金额本息总计3715万余元。

  也许是新闻报道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并及时采取了某些措施。因而,笔者根据新闻提示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之时,发现“工行北京分行债务催收公告”内容已无法打开,但标题仍然可以在该网站内搜索到。新闻中提到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债务催收公告”,却仍然可以打开并看到公告全文。

  对照新闻所述与工行广东分行公告,笔者发现:后者对欠债人的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技术处理,最后3位数以“XXX”代替,而且不包含联系方式等私密信息。应当承认,工行广东分行的处理方式较好,既能实现公告催收的初衷,又较好地保护了其个人信息。比较而言,假如北京分行过分暴露个人信息,则其做法就确实会有不妥之处。

  尽管如此,笔者对于公布拖欠助学贷款的欠债人,仍然持明确的支持态度。这是因为,对于一个亟待建立信用体系的社会,失信惩戒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对失信行为的曝光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一般而言,只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审慎地公布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做法,而对于助学贷款也需要“一视同仁”。

  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可见,工行北京分行、工行广东分行等银行的做法,基本上属于合乎法律的正当行为,但在具体操作方式上还有待改进。

  应当看到的是,大学生毕业走出校园之后,就是进入社会的“经济人”。大学生借助国家助学贷款完成了学业,就有义务在毕业之后及时偿还贷款,而暂时无法偿还助学贷款,也可以通过展期等方式,与银行协商推迟还款期限。毕竟,诚实守信是做人处世的根本,经济困难也不是失信的借口。一旦逃废助学贷款债务成风,加大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评级,只会恶化助学贷款的发展环境,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助学贷款是个人信用的“第一级台阶”,是毕业生与社会发生经济往来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其实,只要有一颗诚实守信的“心”,解决问题的办法就远比困难多,唯有把做人原则丢弃不顾,才是真正的障碍。笔者希望,接受过大学教育的高素质群体,不要倒在个人信用的“第一级台阶”,勇敢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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