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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签大名 成了还款“责任人” 信息被盗用 诚信记录留“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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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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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程培青)只因随意在自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A公司)的一份还款计划上签下自己的大名,因此背上了20万元的还款责任。12月23日,太原小店区人民法院平阳法庭审结了一起经济纠纷案。

  2007年原告某煤炭公司与被告A公司开始煤炭交易往来,原告煤炭公司支付了购煤款后,被告A公司并没有履约,原告遂要求被告退还煤款。被告A公司退还了部分购煤款后,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给原告煤炭公司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还款计划,写明:A公司欠煤炭公司煤款20万元,于2007年底还款10万元,剩余款项于2008年5月1日前还清。正在一旁的公司员工李某某也顺便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大名。随后因A公司逾期未付,煤炭公司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平阳法庭,要求A公司、王某、李某某偿还货款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煤炭公司以被告A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诉来法院要求偿还发煤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被告A公司,王某均未到庭,该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无法确定,故被告A公司与王某对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某主张,其只是在A公司打工,虽然还款书有他的签字,但该行为与他无关。因李某某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判决被告A公司退还原告煤炭公司货款20万元;被告王某、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又讯身份证一定要保管好,不然有人会用你的身份证干别的事情。太原市的张某就遇到了麻烦。他在办理银行信用卡时,被银行告知有信用不良记录。后张某经多方查询得知,某汽车经销商曾利用其个人资料在银行贷款。于是张某以该汽车经销商和银行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消除张某在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中的不良贷款记录。12月23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银行未尽审查义务,致使原告张某被冒名借款,因此被告银行存在过错,原告张某的不良贷款记录应当消除。

  2003年12月5日,某汽车经销商向某银行提交了原告张某为借款人、某银行为贷款人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以及原告的身份证明。该银行于2004年3月31日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约定张某向某银行借款2086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贷款划入某汽车经销商的账户内,某担保公司对张某的借款本息进行担保。合同还约定了相关利率、还款方式等。2007年3月,原告张某在办理银行信用卡业务时,因诚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才发现有人盗用自己名义贷款一事。经与银行交涉,张某找到汽车经销商,2007年6月15日,汽车经销商给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表明:张某在某银行的该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系该公司所贷并使用,与借款人张某无关。被告某银行在该证明上注明“以某汽车经销商证明为准”,并加盖了某银行公章。截至2009年7月22日,该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张某因二被告没有为其消除信用不良记录,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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