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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失与个人支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02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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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拿着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就可以在全国各地潇洒地签单消费了。央行日前宣布已于2007年6月25日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目前,系统运行稳定,全国支票使用量逐步增加。

  与现金、信用卡相比,个人支票灵活方便,成本低廉,不仅能用于对机构的支付,还能用于对人的支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对支票的需要往往甚于信用卡和现金,在美国,70%的交易活动是通过支票方式。中国的银行网点已经遍及城市乡镇,如果条件成熟,只要在公务员队伍中率先开始个人支票业务,很快就会带动个人支票的发展。

  但是,在中国大陆,个人支票业务所面临的最大瓶颈,不是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而是社会信用问题。毫无疑问,信用缺失,个人支票将寸步难行。支票作为一种信用支付手段,其能否顺畅流通,取决于付款人的诚实信用。可是个人信用有赖于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虽然已经全国联网,但这套系统更多针对的是信贷,并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用度,应用到支票业务上来,效果也极其有限。

  根据中央银行的有关通知精神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到目前为止,这一处罚措施不仅没有配套制度,常常被架空,而且从力度上来看显然不够。罚点款,交点钱,对于有些人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他们的个人生活并没有因此而有丝毫影响,公司照常运行,款照贷,生意照做,甚至,空头支票照开。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这是不可想象的,在新加坡等国家,开空头支票者,轻则买不到机票,回不了家,重则不能再重新登记公司,被孤立甚至惹上牢狱之灾。

  个人支票的信用风险常让许多商家、银行望而却步,有调查显示,在大陆,几乎所有允许使用个人支票的商家都规定,交易必须在确认支票有效并在银行清算后才可以完成,消费者不能立刻提货,往往要跑上多次才能拿到产品,这显然大大限制了个人支票的成本节约效果和作用。在发达国家,支票是一个便捷高效的工具,可在中国这个社会环境下,竟成了繁琐复杂的交易手段,难怪个人支票业务少有人问津。

  个人支票业务才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储蓄实名制、财产申报制度、交易风险控制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个人支票业务就不可能繁荣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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