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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凭“三证”无法会见在押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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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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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朱晓露

  “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我有权会见我的当事人。”昨天上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带着律师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来到本市某看守所会见他代理的一起非法拘禁案的在押嫌疑人。可民警告诉他,会见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到侦查机关开具会见函。对此,陈律师很无奈:“这个案子本来上个月就要安排会见了,后来考虑到新《律师法》6月1日实施后,会见程序要简便得多,才安排在今天,没想到还是见不成。”

  本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该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即律师只要持有“三证”,就可以会见嫌疑人、被告人。而在此法修订前,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1998年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记者了解到,虽然新《律师法》已实施半个多月了,但本市各看守所执行的还是“老办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是必须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李小兵告诉记者,这并不是南京一个城市的现状。目前,全国各个城市都存在《律师法》实施的尴尬问题。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一位民警表示,并不是看守所拒不执行《律师法》,而是该法对于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冲突。《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安排。“相对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此,看守所更应执行《刑事诉讼法》。”这位民警说。

  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星旅告诉记者,《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有冲突,但两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他说,《律师法》的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曾对此有过解释,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是平行关系,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说法。而《律师法》经过修订,属于新法。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就应适用《律师法》。而且,杨明仑明确表示,《律师法》的修订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

  “新《律师法》实施遭遇的尴尬处境还引发了委托人和代理律师的矛盾。”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李华表示,本月1日后,律管处接到多起投诉律师不尽职的电话。她说,很多委托人看到新《律师法》实施后,也认为律师只要凭“三证”就能会见。结果,律师见不到在押嫌疑人,委托人就怀疑律师不尽职。

  王星旅呼吁,对于《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出台解释。否则在两法同时生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日常司法活动中确实难以抉择。

  新《律师法》影响嫌犯口供获取?

  侦查机关:很多案件就依赖口供定案

  律师协会:重口供轻证据倾向应改变

  “如果按照新《律师法》,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侦查机关批准,不被监听。如果律师暗示当事人沉默,我们如何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口供还是定案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可能很多案件都会因为无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无法将他们送上被告席。”日前,本市举办的新《律师法》实施实务研讨会上,一名与会民警提出这样的问题。

  这位民警表示,在目前侦查技术还不是很先进的情况下,口供的地位很重要,这是当前整个国家司法资源水平决定的。根据司法惯例,口供虽谈不上是“证据之王”,但也是主要证据。但新《律师法》的出现,将对现行侦查模式提出挑战。根据该法,律师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且会见不用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被监听。那么如果律师在会见中,“暗示”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或者“提醒”其如何应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这给侦查机关获得口供增加了难度。 [page]

  本市某反贪局办案人员也表示,在很多职务犯罪案件中,口供作为直接证据更是无比重要,很多案件甚至就依赖口供定案。

  “对于侦查机关的担忧,我想我们更应该转变的是理念问题。”省人大代表、市律协副会长孙勇说,虽然早在1997年,新《刑法》就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10多年过去了,还是有不少办案人员根据“有罪推定”的思路办案,在这种思路下,办案人员自然就会排斥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见面,就是担心得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如果换个思路,如果首先相信犯罪嫌疑人无罪,还有必要担心律师‘暗示’或是‘提醒’吗?”孙勇说,而且新《律师法》以及《刑法》对律师的执业规范也有相关规定,律师若与当事人串通,教唆当事人妨碍司法机关办案,也会受到相关惩处。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市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也表示,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存在重口供轻证据倾向,但口供有易变性的缺陷,对于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的罪案来说,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证据体系就会坍塌,而且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佘祥林案。因此,新《律师法》的实施应该带来侦查机关办案思路的转变,侦查机关要提高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口供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编辑 李星)

(本文来源:南京日报 所属:律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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