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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酒中酒”云南维权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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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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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其名下拳头产品的知识产权,前往云南昆明打起了维权官司。日前,法院经两审后认定两种白酒产品“虽然差别微小,但也构成侵权”,最终判决昆明两被告人败诉。

  酒中酒集团称,去年春节期间,公司人员在昆明市场上发现一种名为“华强酒中酒霸”的白酒。“这种白酒包装上的图案和我们‘酒中酒’系列产品非常相似。”酒中酒公司对于自己的拳头产品非常在意,很快跨省提起诉讼,将在昆明销售“华强酒中酒霸”的两名销售商田某、袁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在起诉中,酒中酒公司称自己的白酒产品“本强酒中酒+图形”,在2007年取得了注册商标,两被告销售的白酒产品外包装图形与其相似,涉嫌侵权。此外旗下两种白酒品牌“酒中酒”、“酒中酒霸酒”虽然没有取得注册商标,但两种产品分别享有在先转摘于中国酒业新闻网权利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袁某销售的白酒商品的包装上虽有“华强酒中酒+图形”的组合标识,但并未将此作为商标使用。而对于酒中酒集团是否享有“酒中酒”、“酒中酒霸”在先权利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没有赋予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只是作为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事实条件。据此酒中酒公司对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两被告也没有侵权”。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

  一审败诉后,酒中酒公司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经过审理后,侵权商品与酒中酒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包装装潢正上方显著位置使用与酒中酒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认定两被告侵犯了酒中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田某、袁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酒中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贵州省仁怀市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周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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