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四川商务厅:开展重点培育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2 20:23
人浏览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四川省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省级有关企业:  为推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我省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商务部的统一部署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2006]179号)的有关精神,决定开展2006—2007年度“四川省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四川省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每两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申报2006—2007年度“四川省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须符合《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商贸[2006]95号)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  二、申报材料。申报2006-2007年度“四川省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须填写《“四川省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商贸[2006]95号)的要求,向省商务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三、申报程序。各市(州)企业向当地商务局提交申报资料,各地商务局负责收集本地企业的申报资料,并签注审核意见,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省厅(外贸处)。省级有关企业请于2006年11月15日前直接向省厅(外贸处)提交申报资料。  四、扶持政策。被评选为“四川省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将按照川商贸[2006]95号文件的精神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  联系人:乔方 林帆  电 话:028-83226631 83232354  传 真:028-83224675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