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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行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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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违反条例进行技术进出口,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注: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具体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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