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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8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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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发展在现代社会是十分常见的一个事情,对于著作权在现代社会都是受到相应的国家保护的,对于著作权的使用在法律上也是有着相应的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1、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但是,报刊转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对作品的控制。

  2、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从该条款可知,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允许“制作”录音制品,而不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由此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但是,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实际情况是,除了制作行为之外,后续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该录音制品的行为也在法定许可的范围。

  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

  《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三、著作权纠纷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的全部内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的是在法律上明确的规定了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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