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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利用专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8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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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于版权、商标等其他主要知识产权类型而言,专利的出现是最晚的,其最初的意思是指君主授予的有关特权的公开文件。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诞生于1624年的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 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 年、德国于1877 年、日本于1885 年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对我国而言,专利制度是舶来品。从19世纪中叶至民国时期,我国也先后出台过一些专利规章,但要么很快夭折,要么有名无实,直到198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专利制度才开始在我国正式实行。20多年来,我国专利法历经3次修改,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也迅猛攀升,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但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毕竟太短,对于大部分公众而言,专利还是个陌生事物。几年前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如今,全球已有180多个国家建立了专利制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专利制度的改革与协调进程不断加速,专利的内容、范围和影响已远远超出了专利制度产生时制度设计者的最初构想,其作为竞争工具的特点越发明显。但目前,专利制度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对专利的了解和运用还有待加强。

 从产权理论的视角看专利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知识产权又是产权中的一种。世界知名制度经济学大师阿尔钦对产权下的定义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经济物品的稀缺性越大,经济价值越高,对明晰产权的要求越强烈。产权需依靠法律法规等社会强制力量来实现,它具有完整性,包括排他性的使用权、收益独享权和自由转让权。

 把该产权理论应用于专利,可以看到,专利既具有一般的产权特征,也有其特殊性,它是对新技术信息的可执行的财产权。

 首先,专利的作用对象是新技术,而新技术具有稀缺性,如果没有产权保护,就不会有人投资开发,新技术就不会诞生。对于已诞生的新技术,发明人也会竭尽全力地避免被他人知晓。因此,专利权对于某些行业是极其关键的,特别是那些高研发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比如制药业。

 其次,专利是可执行的权利。这里的可执行通常是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的,被称为法定的权利。由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无形和不易控制的特性使得对其占有和侵犯非常容易。只有通过国家法律的有力执行才能有效地保护专利技术。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有效的执法,即使专利法制定得很完备,专利发挥的实际价值和作用也微乎其微。当然,也存在一些非法律层面的类似专利制度的规定,比如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规定等,但是其执行的范围和力度往往有限。

 第三,专利是财产权。它是对技术信息的禁止和允许的一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转让权和许可权,如果这2项权利的执行没有问题,其他权利更能得到保障。但从另一方面讲,专利权的行使也不是无限的,也要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否则会形成专利权的滥用。特别是当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相冲突时,专利权应该让位于公共健康权。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如何产生并导致专利的大量出现,西方学者给出了很多解释。一类是基于自然法则理论,认为专利权是人的自然权利。另一类是激励理论,认为实施专利制度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专利权的功能主要有:

 一是鼓励技术交易与应用。一项技术发明,从诞生到产业化,需要多方合作完成。在这一过程中,科学家创造基础理论和思想,工程师开展技术发明,企业家将发明转化为产品。社会生产分工要求技术能够便利迅速地转移与扩散,但在没有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技术产品的转移和交易遇到极大的困难。因为交易意味着信息的披露,而信息一旦披露给交易方,交易方就不必付费而占有了信息。而技术需求者又不可能在不了解该技术信息的条件下购买这项技术。通过界定产权,给予技术生产者和需求者稳定的预期,会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新技术的交易和扩散,推动知识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是鼓励技术信息披露与扩散。如果没有专利保护,新技术信息一旦披露与扩散,就会成为公共物品,就会失去稀缺性,发明人就无法从创造中受益。因此,不少人倾向于保守技术秘密,以获取最大收益。我国自古工艺者中就有“口口相授、代代相传”的传统。在欧洲,学徒体制源远流长,只有吃苦耐劳、忠诚可靠的徒弟在熬过若干年后,才能得到师傅的真传。但是,这种技术诀窍的传承体制十分脆弱,一旦继承者逝去,大量工艺和诀窍就永远流失了,这对技术进步无疑是不利的。另外,新技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使得广大公众无法充分享受新技术带来的益处,更不利于社会进步。因此,专利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记载和披露技术信息,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来换取技术公开。

 三是鼓励知识的创造。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技术方案,是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创造的初始成本高,复制成本低,边际成本接近为零。按照传统经济学原理,均衡价格应等于边际成本,知识产品应该以接近免费的价格供应。但这样发明者就无法从新技术的转让中得到回报,也就失去了发明创造的动力。可见市场的自发调节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这时,政府替代市场建立一套法定的产权制度是必要的。在专利法的规定下,利益相关者将对占有新技术并获益产生稳定的预期,所以投资人有信心投资研发活动,发明人也有积极性投身于智力创作活动,专利制度由此对新技术的创造和运用起到了保障和激励作用。

 正确利用专利促进经济发展

 如上所述,专利对于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各国经济的竞争力很大程度取决于创新能力的今天,我们一定要正确利用专利制度促进发展。

 专利权有3个维度,即长度、宽度和高度,它们代表着专利保护的强度。长度代表专利保护的期限。在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宽度代表专利保护的范围,范围取决于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高度代表现有技术与原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即指发明要获得专利所必须满足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要求与在先技术在技术空间上的必要距离。但是,专利是靠强制力量来执行的,专利权的强度一方面靠立法来体现,另一方面要靠专利的执行来保障。[page]

 对我国而言,专利立法已经足够“先进”,通常的说法是我们用3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上百年的道路,建立了一套门类比较齐全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要做的是如何能够使专利法更好地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未来的发展需要,刚刚完成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正力图体现这一点。因此,接下来解决中国专利问题的重点在于加强执法。

 专利的执行要贯彻有力和有度的原则。首先要有力,有力是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强有力的执法使得人们对于新技术的创造有稳定的收益,使得意图侵权者有明确的代价预期,提高其侵权代价,从而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专利的执行也一定要有度。政府的职责在于保护产权而非产权的价值,产权的价值需要由市场来界定。

 目前,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是,与此同时,不少权利人借助专利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捆绑销售、不合理定价等,形成对专利权的滥用。如果政府不加区分,一概予以保护,那么就不仅保护了产权本身,而且也错误地允许权利人不通过市场竞争而牟利,扩大地保护了产权的价值,就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在我国目前保护不力和滥用专利权并存的情况下,需要双管齐下,这两个方面都应予以加强。

 此外,还应从保障缔约的自由、鼓励专利权的交易、充分重视专利的补充性制度的作用等方面入手,利用专利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报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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