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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近几年北京法院著作权诉讼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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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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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中,有关著作权的审判占有重要的地位。从近几年情况看,有关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显示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379件,2006年1850件,2007年则达2201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第二,案件比重大。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436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1379件;2006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269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1850件;2007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650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则达2201件。第三,纠纷类型全面。从作品形式看,涉及到文字、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影视、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从权利内容看,既有侵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诉讼,又有侵犯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权等财产权的诉讼。既有著作权争议,又有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争议;既有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又有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权利的冲突。第四,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增长迅速,涉及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的纠纷明显减少。近几年,随着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生产经营的重要部分,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其中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著作权审判的难点。从争议内容看,包括了数字化作品的上载、网页的作品性质、数字图书馆、转载、缓存、链接、搜索引擎、P2P软件、技术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在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站因上载、传输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经营MP3而被诉侵权的案件相对集中,相反的,起诉到法院的有关录音录像制品等光盘的复制发行的纠纷明显减少。充分显示出网络的发展对音像行业的较大影响。第五,著作权成为市场竞争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九十年代的著作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作者个人保护著作权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审理著作权案件,主要目的也在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表演者的表演者权,鼓励作品的创作。但近几年的案件反映出新的特点,即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经营者把著作权及权益作为市场经营、取得市场优势和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比如纠纷的主体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增多,纠纷的内容涉及市场流通的增多,各种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增多。

作为北京市范围内最高审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二审案件,包括著作权纠纷案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终审法院的角色,其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判例的作用。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一般也具有疑难、新、影响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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