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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4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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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债权人在借钱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个保证人,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由保证人来承担责任,这样的情形就是我们所说一般保证,那么,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

  一、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三、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在地点上,这种变更包括国内的迁移,也包括由国内向国外的迁移;在时间上,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就已经变更,应当认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将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为重大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发生重大困难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虽远迁国外但其在国内有财产且容易执行,那么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反之没有财产在国内就不能享有。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表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成定局,如果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同时根据我国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被中止,债权人无法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不具备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一旦以书面方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即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未拒绝而为清偿义务,应视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不能事后以抗辩权为由请求返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应该是多久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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