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哪些证书都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但是很多的时候大家都不是很清楚有哪些期限,作者的著作权许可证书也是有使用期限的,大家都可以了解一下,所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
一般来说,著作权许可的期限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但不能等于或超过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则超过的部分没有法律意义,如果等于著作权保护的期限,需要视情况而言,独占许可的著作权许可期限若等于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则等于著作权转让,
这种情况不应当允许,但一般许可则可以,此时被许可人只是获利了一个无期限使用的权利而已,不妨碍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原旧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已经被废除。
二、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注意事项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点: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这是一般性的原则要求。
2、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4、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一般规定
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
1、合同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权利内容
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
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
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
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时间、地域范围
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
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
4、使用费
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的相关介绍,著作权的使用许可的有效期限是可以相互约定的,所以这个时间是可以根据双方的情况来规定的,但是规定这个时间还是要考虑的全面才能去做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