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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16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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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作者创作的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包括的权利有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不容侵犯的,不过,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两种限制: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事实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己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①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②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③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二种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著作财产权根据作品传播手段分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

  在著作权法律纠纷中,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录音等方式将作品由一变多的再现作品的权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等。

  发行权,是指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尽。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请求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可控制,可互动性。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限制就是这些,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还有法定许可的情况,这些都不能认定为侵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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