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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擅自播放电视剧 引发网络传播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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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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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邹韧)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审理了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悠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时越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3.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强视影业公司诉称:该公司享有电视剧《虎胆雄心Ⅱ敌营十八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现时越网络公司在悠视网上,通过悠视互动公司所有的软件“uusee网络电视2008”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该公司认为二被告的合作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悠视网及其客户端软件上的涉案电视剧,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时越网络公司辩称:其所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并没有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内容,播放涉案电视剧时已标明第三方网站来源。目前悠视网已经断开了涉案电视剧的链接。

悠视互动公司辩称:“uusee网络电视2008”为时越公司所有,与悠视互动公司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原告无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行为与悠视互动公司有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悠视互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在原告提供的第一份公证证据保全中,时越网络公司通过uusee网络电视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涉案电视剧系通过该网络电视左侧的搜索栏搜索实现的,且播放过程中共9集的涉案电视剧来源于多个不同的网站,故法院根据公证过程确认时越网络公司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但时越网络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置放于uusee网络电视的“热剧排行”中,该行为是时越网络公司按自己的意志进行的一种整理行为,故其有理由知道涉案电视剧构成侵权,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原告提供的第二份公证证据保全中,涉案电视剧虽通过悠视网中的搜索栏搜索实现,但搜索结果显示所有搜索项均来源于同一个网址,且在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视频下方有涉案电视剧的内容简介,故法院认为时越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悠视网上直接提供了涉案电视剧,该行为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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