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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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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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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1994年7月1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级出版社:
最近,不少地方反映,一些学术团体、编辑出版部门直接发信,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收费约稿,入书留名”。要求将他们公开发表的某篇文章,收进本公司(出版社或编辑部)即将出版的论文集中,并附本人简介和照片,但前提都是缴纳一定数量的“认刊费”,或至少购买同等价值的新书。这种明显以赚钱为目的的“收费约稿”现象是一种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出版工作的声誉,腐蚀出版编辑队伍,破坏出版工作秩序,必须坚决制止。为此,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出版社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间接向作者(单位或个人)收费约稿。
2、出版社要自觉遵守出版管理的各项规定,遵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包销图书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1035号)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中宣发文〔1993〕10号)的精神和规定,不
得收取“认刊费”,不得要求作者包销图书或要求作者购买与“认刊费”同等价值的图书。
3、对于那些未经国家相应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而私自设立的所谓“编辑部”、“出版社”、“杂志社”、“编委会”、“出版公司”、“新闻公司”等,各地新闻出版局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予以取缔。
4、凡违反以上要求的单位,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信息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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