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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放录音制品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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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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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付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如已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按照《付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付酬办法》规定了两类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一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二是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成的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收入的一定比例计酬,或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多少计酬。

  考虑到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节目较多的实际情况,《付酬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为了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扶持专门为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服务的专业频道(频率),《付酬办法》还规定: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根据《付酬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同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曾革楠 )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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