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9 18:52
人浏览

  国内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从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需要什么手续?要缴纳什么税费?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及《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登记。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经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填写完备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

  ⒉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的授权合同;

  ⒊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⒋版权证明或授权书;

  三、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

  四、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记号:X字XX-XXXX-XXXX”。

  另外,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一)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2、进口协议草案;

  3、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2、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3、节目样片;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另外,进口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音像制品,参照上述规定(二)办理。

  (三)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  批准文件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批准文件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关于费用问题,请向具体审批部门咨询。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