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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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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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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为何要付费?

在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支付报酬这是由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性质决定的。

所谓背景音乐,是指在不以音乐为主题的活动中,为了某种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涉及许可收费的背景音乐仅以为经营需要而播放的音乐作品为限。

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赋予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的方式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其中现场表演是指以演员表演的方式再现作品,机械表演权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再现表演。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

著作权人享有对背景音乐使用者的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基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表演权而产生的权利。营业性场作在经营时段播放背景音乐,经营者通常认为自己在购买音乐载体时已经支付了对价,也就是说已经向著作权人支付了使用费,但实质上这个对价只包括该音乐载体的价格和音乐作品许可个人用户使用的费用。商家购买后可以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在自己的家中免费欣赏使用,但如果在经营性场所进行商业性用途的公开表演,应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虽然在营业性场作播放背景音乐并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恰当地使用背景音乐,可以营造气氛,提高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使商家获得更大的利润,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所以,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著作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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