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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呼吁: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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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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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近年来,数字技术及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对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然而,著作权法中诸多现行的条款却难以适应数字环境下的发展需要,其中有关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过于短暂,要求享受音乐、文学等作品同等保护水平的呼声日益强烈。为此,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玉光等人提交的关于修改著作权法、建议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提案,一经提出,就引来业界广泛关注。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为首次发表后50年,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正因为如此,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主席团副主席李玉光联合其他15位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提案。该提案提出了现行著作权法中需要修改的3项规定,即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中第四十三条、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

  当前,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对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越发强烈。在此大环境下,该提案一经提出便立即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那么,为何当前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如此关注?现行法律中又有哪些内容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而必须完善修订呢?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法律缺失凸显保护难题

  被誉为“红墙摄影师”的老一辈摄影家侯波今年已年过八旬,年轻时曾为毛泽东等党中央领导专职摄影达12年之久,用镜头记录了这些叱咤风云的共和国伟人们,留下了许多永恒而珍贵的历史瞬间。可最近老人却为作品的保护问题犯愁,因为现行著作权法把摄影作品的有效保护期定为50年,这就意味着老人在年轻时拍摄的作品很快就将超过保护期限,面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和侯老有类似遭遇的老一辈摄影家在国内还有很多,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低于相关国际条约规定,使我国摄影作品在国际文化交流和贸易活动中处于极其不平等的地位。为此,侯波、石少华、徐肖冰、吕厚民、吕相友等一批国宝级摄影家就曾呼吁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如果说摄影作品保护期限太短是这些老一辈摄影家正面临的困扰,那么长期以来,摄影家著作权被漠视,摄影作品频遭侵权就成为业界面对的普遍难题。2006年秋季,华辰拍卖行在北京举办的摄影作品专场拍卖会引得各方关注,因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场关于摄影作品的拍卖会。然而,当拍卖落槌的余音未尽,以著名摄影家吕厚民、晓庄、王东为代表的7位权利人,就以华辰拍卖行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宣传画册上使用他们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由于缺少法律依据,这起诉讼并未如几位摄影家所愿,7位权利人败诉。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仅以情感和个人的力量在争取权利,而不能获得法理上的支持。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还缺少在拍卖交易行为中对视觉艺术作品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规定。”对此,林涛深表遗憾:“我认为只有在著作权法中确立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利,才能依法保护摄影家在拍卖市场中的著作权。”

  过时条款亟待修改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音乐、画作、文学等作品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而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公开发表开始计算,直至发表后的50年内有效。

  “就是这样的条款让一些摄影家戏称自己成了‘二等公民’。”林涛无奈地说到:“正因为如此,在李玉光等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中,建议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及逝世后50年,目的是满足广大摄影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

  事实上,无论是摄影作品保护期太短,还是在著作权法中缺少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著作权法在经济高速增长、多元化文化冲击、科技飞速进步,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等新形势下显现出的诸多不适应。

  据了解,著作权法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做过一次全面修改。20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变化,广泛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社会的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日益深入。尤其是我国在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滞后的诟病已逐步显现。

  据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定为50年,是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巴黎文本中关于摄影作品保护条款而制定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20日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条约第九条明确规定:“对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据悉,此条约已于2002年3月6日生效,它是对《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巴黎文本的最新修订,这表明,对于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各国可以提供与其他作品同样的保护,但我国的摄影作品保护期限却低于国际条约的规定。

  完善法条让法律落地

  林涛告诉记者,近年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同欧盟以及美国、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文化访问和学术交流,发现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早已给予摄影作品与美术、音乐、文字作品以同等的保护水平,不存在摄影作品被单列的现象。去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官员访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时,也对我国给予摄影作品如此短暂的保护期限感到遗憾。从国内摄影家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诉求,到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适时修改著作权法已是时代的新诉求。

  据了解,近年来业界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早在2008年,国家版权局就完成了十几个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专项调研,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一些相关单位也正在积极促进修法进程。

  在去年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在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就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的保护水平。

  “去年的提案中有关摄影部分的内容就是由我们起草的。另外,在协会筹备的这些年里,我们经过多次调研和交流,提出了对著作权法中有关摄影等内容进行修改的几条建议,其中就包括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这条具体的建议。”林涛介绍到,在李玉光等16位政协委员正式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的同时,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还与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多位艺术家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呼吁尽快修改著作权法。[page]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李玉光等委员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一经提出,就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提案中除建议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限外,还建议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建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支付报酬的具体规定;此外,还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摄影等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以帮助我国艺术家的著作权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有效保护。

  “著作权的立法,为广大艺术家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和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广大摄影人依法行使他们的著作权成为可能。但我们必须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架构还不够健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林涛表示,修改现行著作权法,提高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是摄影人的愿望,只有通过摄影人的努力,才能推进修法、改法的进程。“当前,最主要的是让法律从空中着陆,真正落实下来。”林涛对修法进程表示期待。(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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