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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抄袭?周叶中案之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8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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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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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半年,前某旅美华人因为偷懒,写新闻评论时抄袭了他人同一题材新闻评论的事实部分约一百个字,原作者提出批评后,我根据自己的理解讲了一番什么是抄袭,结果弄得这位先生在论坛里认错,后来又在另一篇文章中表达了他对本人多事的感谢。

??我当时是这么说的:

??“新闻作品可以使用而不侵犯著作权是就内容而言的,因为同一新闻的内容是一样的,真相不能垄断,不能因为这家报道了那家就不能报道,但是新闻作品的文字和文章结构仍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使用人家成段的文字或者只篡改几个字还是构成侵权的。评论和学术论文受到更多的保护,除了文字、结构还保护其内容,用自己的话概括也要说明来源。还有比新闻得到保护更少的著作,那就是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汇编,连文字也不保护,只保护汇编的结构。”

??王天成诉周叶中剽窃案一审判决做出之后,我才意识到自己大错特错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本来也不过是一纸文件,何况是本人所做的学理解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无疑是由法院的判决构成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就王天成指控周叶中、戴激涛《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人民出版社出版,“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之一,以下简称“宪政解读”)抄袭其《论共和国》的文章基本结构与对核心概念的定义做出判决,但就王天成指控的四十六处具体抄袭进行了裁判:

??原告王天成主张《宪政解读》一书抄袭其涉案作品的内容共有46处。经比对,其中7处计452字的文字表述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原告就此主张被告周叶中、戴激涛的涉案图书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中9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和其有限的表达形式,被告涉案图书相关内容和原告涉案作品的表述虽存在雷同之处,但并未构成侵犯原告的相应权利;其中9处计1086字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被告涉案图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经比对,其中14处计1276字内容源于杨君佐、崔之元的相关论文以及[美]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译的《新宪证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和[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崔妙因译的《政治学说史》(上册),并在《宪政解读》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鉴于上述论著均早于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且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已经履行了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因此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关于上述14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虽根据君佐的证言主张杨君佐发表涉案论文系经原告授权,故该论文著作权仍归属原告,但在君佐未出庭的情况下,原告当庭主张杨君佐涉案论文系抄袭原告涉案作品的侵权作品,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经比对,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法院的这一裁判中,不难概括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抄袭认定的如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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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他人著作中一句完整的话砍掉一个分句或增删若干文字后就“不相同亦不相近似”了,不构成抄袭。[page]

??判决书所说 “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并不相同亦不相近似”的“7处计452字”,决书并没有说明是哪7处。根据判决书前文的叙述,周叶中、戴激涛及其代理律师朱征夫、何海东、许玉祥,主张其中有5处,即第33、34、35、38、45处,在表述上差别很大,不构成抄袭。为了避免专挑对被告不利的文字进行对比(即使这样做也是原告的权利),我只对比排列在最前面的第33处:

??原告: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一些今天看来并不理想的古代共和国,在众多专制国家的衬托下焕发着夺目的光芒;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了日益强大的生命力。(《论共和国》)

??被告: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日益强大的生命力。(《宪政解读》第四章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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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性的内容,文字雷同不构成抄袭。

?? “其中9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介绍,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和其有限的表达形式,被告涉案图书相关内容和原告涉案作品的表述虽存在雷同之处,但并未构成侵犯原告的相应权利。” 这条规则有判决书原文可证,因此就不用对比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文字了。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主观性内容的表达,因为客观性内容的表达形式有限。以后记者做新闻报道但抄无妨,没必要用自己的语言重新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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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性的内容,只要文字不雷同,内容雷同没注明出处不构成抄袭。

??“其中9处计1086字属于对学术观点的描述,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被告涉案图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这条规则也有判决书原文可证,不用对比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文字。上一条规则似乎表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而不是形式,因此客观性内容允许文字雷同。这一条又明确表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如果我们假设法律是不自相矛盾的(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之一),那么就只有从内容到文字全方位雷同才构成抄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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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内容到文字全方位雷同,只要书后附录了参考书目就不构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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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说:“其中14处计1276字内容源于杨君佐、崔之元的相关论文以及[美] 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译的《新宪证论— —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和[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盛葵阳、崔妙因译的《政治学说史》(上册),并在《宪政解读》的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被告周叶中、戴激涛关于上述14处内容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主张成立。”由于“规则二”的产生,法院已不必费神解释引用外国学者的观点为什么文字、注释完全跟原告论文一样的问题。尽管中国法院通常并不要求证人出庭,但以出具书面证据的证人未出庭为由否定君佐关于他的文章部分内容来自王天成文章的证言,从证据法的角度还是讲得通的。到此为止仍给君佐留下了控告周叶中抄袭的机会。不过判决书接着又确立了一条规则:从文字到内容全方位雷同,只要在参考文献中“予以标注”就算有“合法来源”的“适当引用”。这里判决书创造了一个新词——“标注”,千万别以为是尾注,其实不过是参考文献。不明确的是,不知法院认为这种“借鉴”有没有量的限制。如果没有量的限制,那么把两个人的书各取一半合成一本,书后把这两本书作为参考文献列上,是不是也算是有“合法来源”的“适当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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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十六减三十九等于零,抄袭有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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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比对,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在这一条规则中,法院试图给抄袭以量的限制,但仍然没有明确到底从内容到文字雷同多少才算抄,更没有说量的限制是否适用于雷同部分的来源文献已列明于参考文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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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王天成诉周叶中剽窃案一审判决相当明确地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抄袭概念,极大地放宽了认定抄袭的尺度,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大文字和内容的借鉴者带来了福音。白璧微瑕的是,该判决只是断定王天成所诉[page]周叶中教授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并没有断定周的行为不构成学术规范意义上的抄袭。不过这也不要紧,教授身为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有很多机会参与学术规范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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