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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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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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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92号

  原告(反诉被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团结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基,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油步巷6号二楼,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后变更为委托代理人魏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道中232号B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欧显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胜,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愉姝,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26号-328号。

  法定代表人后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刚,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犀牛北街23号302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集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亚洲大酒店")及"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反诉"英豪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诉部分系2004年12月6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2005年6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受理后,2005年12月8日"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提出反诉,本院受理了其反诉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05年12月12日、2005年12月20日、2005年12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于原告以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于2006年1月5日、2006年1月16日、2006年4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5月11日、2006年12月20日、2006年12月29日、2007年1月19日、2007年1月24日、2007年2月7日本院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询问。"英豪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广基、黄勇(后变更为魏涛);"华海集团"委托代理人朱永胜、罗愉姝、"亚洲大酒店"委托代理人刘井、黄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page][page]

  "英豪公司"诉称,2001年9月11日,"英豪公司"与"华海集团"签订了《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书》,约定由"英豪公司"为其属下的"亚洲大酒店"提供智能数码酒店解决方案并付之实施的IT项目。之后,"英豪公司"与"亚洲大酒店"于2002年3月18日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于2002年7月15日签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英豪公司"履行了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约陆续完成了全部工作,并向"亚洲大酒店"交付了全部工作成果,"亚洲大酒店"的相关部门均已签收确认。但是,"亚洲大酒店"并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工程款,经双方多次对帐确认,截止2003年8月31日止,"亚洲大酒店"应付原告款项总额为7188987元、未付款项2540014。25元。另根据《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第五条第6款的约定,凡经"英豪公司"协助集成的IT软硬件,"亚洲大酒店"需向"英豪公司"支付工程金额5%的系统集成管理费用。但2003年8月起至今,"亚洲大酒店"以资金紧张为由对拖欠款项分文未付。二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拖欠的IT项目工程款人民币本金2540014.25元(利息自2003年8月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直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系统集成管理费用137571。50元;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英豪公司"没有全面履行IT项目合同,其只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的一部分;且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且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因此拒绝支付下余的工程款项。第一、2001年9月11日,"英豪公司"和"华海集团"签订了《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约定了12大项的主要项目范围。在这12大项的项目范围中,原告只履行了其中极少数的项目,并且在原告已履行的极少数项目中也存在严重的缺陷和重大瑕疵。第二、根据双方补充签订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原告开发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预定系统、企业门户网站系统都没有按该实施附件的约定开发,其完成的工作不符合要求;且原告没有开发"网上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且在《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总共280万的报价中,"网上客户管理系统"的价值为152万元。第三、原告就已经完成的部分,也没有提交相关的技术文档;也没有交付相关的开发过程中所需要使用的软件的合法使用授权证书,导致被告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授权无法解除,页面无法打开的情况,导致被告的"网上预定系统"无法使用。二、"英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的欺诈行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系无效合同。第一、被告提交的证据8是所谓的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和"英豪公司"签订的合同,但这份合同文本上并没有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签章,而是由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签章,由此被告认为原告并未获得BROADVISION系统平台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授权。第二、在系统开发过程中,"英豪公司"根本没有使用BROADVISION平台开发相关系统,但其为了让被告方替其支付BROADVISION平台的资金(19万美金,折合人民币1637557元),欺诈被告与其签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第三、事后原告并没有将BROADVISION系统光盘、授权移交给被告。三、原告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明显错误,根据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8《关于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未付款项和相关子项目的验收、收尾工作》的函件已经证明原告向被告追要的款项不超过人民币2152760.35元,且该费用已经包括系统集成管理费用人民币137571。5元。此外,除了购买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费用被告方不需要支付外,没有开发的"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没有完成的其他系统被告方均不需要支付费用。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反诉称,2001年9月1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一份《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书》,约定"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提供智能数码酒店解决方案,并由"英豪公司"负责实施。其后,双方就具体履行前述合同,在前述合同项下又签订了《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标准客房房费支付工程款合同书》、《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等数份子合同,就项目具体实施和付款方式分别做出了相关具体约定。前述合同中明确约定前述IT项目和相关软件著作权归两反诉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两反诉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反诉被告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至今不仅仍有部分关键系统未能完成软件开发工作,且已经开发的系统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转。另,合同还约定,反诉被告负责获得相关开发软件的合法使用权,但是反诉被告使用数家软件开发商的软件作为开发平台为反诉原告开发前述IT项目,反诉被告至今不能提供已经得到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使用的法律文件,故反诉被告开发的软件存在重大权利瑕疵,这一瑕疵使反诉原告随时面临数家权利人指控侵权并承担巨额赔偿金的极大的现实法律风险。综上所述,反诉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已给反诉原告造成巨额损失。此外反诉被告在开发项目过程中使用了盗版软件而导致网站运行不正常,致使外界误以为"亚洲大酒店"使用的是盗版软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依法提起反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决:1、判令"英豪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完成IT合同项目全部工程,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项目:(1)向"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提交IT合同项目全部软件系统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包括相关的源代码、目标程序、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测试报告、验收报告和用户手册等相关开发文档等;(2)向"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交付BROADVISION软件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使用证书;(3)向"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交付Resin软件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使用证书;(4)向"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交付MySQL软件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使用证书。2、判令"英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支付违约金579333。6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04年5月25日起,按反诉原告已支付IT项目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计至被告全面实际履行完毕前述诉讼请求止,暂计至反诉之日)。3、判令"英豪公司"支付本案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如果"英豪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我方请求法庭行使释明权,允许我方变更第一项反诉请求为解除合同,并要求"英豪公司"返还IT项目的全部工程款程序及文档给我方。[page][page]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英豪公司"辩称,不同意两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一、针对第一条反诉请求,"亚洲大酒店"智能酒店系统的完善没有"亚洲大酒店"的配合是无法完成任务的。根据在"英豪公司"提交的证据7、8证明"英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要求"亚洲大酒店"配合验收,提供工作条件,但"亚洲大酒店"均没有给予积极善意的支持。"英豪公司"已经忠实履行了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严重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亚洲大酒店"智能酒店系统最终未能完善是"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未提供工作条件,不接受工作成果所造成。智能酒店系统的最终完善以"英豪公司"一家之工是无能为力的,"亚洲大酒店"应当完全支付未支付的合同款,并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针对第一条第一项反诉请求,根据"英豪公司"提交的证据5,我方已经提交给"亚洲大酒店"相关的程序及文档。且依据交易习惯,"亚洲大酒店"履行了支付全部合同款的义务后,"英豪公司"才会提交相关系统的源代码。三、针对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反诉请求,"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要求我方提交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Resin软件、MySQL软件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使用证书,我方已经提交BROADVISION平台软件的授权使用证书给反诉原告,只要其履行完欠付的合同款后,我方将及时交付Resin软件、MySQL软件的授权使用证书。反诉原告称系统出现问题是使用了盗版软件,网站是否正常运行与是否使用盗版软件无关,网络运行不正常的原因是相关数据没有录入,该意见不能证实我方使用了盗版软件。三、针对第二条反诉请求,反诉原告称我方违约,该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2007年1月24日"华海集团"和"亚洲大酒店"向本院提出请求变更反诉为:1、解除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已付的IT项目工程款2024368。15元;3、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已付的BROADVISION软件款项人民币40万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79,333。6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04年5月25日起,按反诉原告已支付IT项目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计至被告全面实际履行完毕前述诉讼请求止,暂计至反诉之日);5、反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英豪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

  1、《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书》,用以证明双方就原告向被告提供智能化数码酒店解决方案及负责方案实施达成一致协议。

  2、《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标准客房房费支付工程款合同书》,用以证明双方曾就阶段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3、《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就原告负责为被告智能化酒店在BROADVISION系统平台上的个性化开发、调试及其他服务达成一致协议。

  4、《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就原告购买BROADVISION系统平台使用权达成一致协议。

  5、签收单、项目进度确认单、安装报告、培训签到表,用以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前三期工程,其中前两期工程被告已经验收确认,对于已经完成安装调试完毕的系统,原告一直有培训等售后跟进工作。

  6、"英豪公司"与"亚洲大酒店"的2003年9月10日的对帐明细表,用以证明双方确认未付合同款。

  7、"英豪公司"致"亚洲大酒店"的《关于亚酒IT项目相关子项目的验收、结尾工作》的传真件,用以证明原告督请被告配合完成未完建工程,忠实履行了通知义务。[page]

  8、"英豪公司"致"亚洲大酒店"的《关于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未付款项和相关子项目的验收、收尾工作》函件及"亚洲大酒店"的签收单,用以证明原告督请被告配合完成未完建工程,忠实履行了通知义务。[page]

  9、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合同附件C,用以证明被告的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使用权是经过合法授权的。

  10、"亚洲大酒店"数码工程新闻发布会暨签约仪式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已知其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使用权是经过了合法授权的。

  "英豪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向法庭提交了:

  11、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系美国宏道资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销售工作,是合法的代理人。

  12、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和同之附件A商务条款---增值转售(VAR)合作类别,用以证明其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使用权是经过了合法授权的。

  "英豪公司"又于2006年12月20日提交了:

  13、2003年4月24日做出的英豪《大堂显示系统软件测试报告》、英豪"大堂显示系统系统检测"光碟,用以证明大堂显示系统的开发工作已经完成且通过测试。

  14、2003年4月24日做出的英豪《酒店预订系统软件测试报告》、英豪"酒店预订系统系统检测"光碟,用以证明酒店预订系统的开发工作已经完成且通过测试。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对上述"英豪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4是无效合同。对证据5真实性不予确认,需回去核实。证据6是已经作废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5完全可以否定原告方提交的证据6。证据7-2"亚洲大酒店"的回函上缺一段话:"请酒店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然后传至我司"。证据8需回去核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9,真实性不予确认,根据被告方提交的证据8该主合同有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盖章,原告提交的证据9只有最后一页有"英豪公司"的章,其他页都没有经盖章确认;要求原告提供该份主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原件,因为该合同的原件在原告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10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1、12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且不能证明BROADVISION系统平台系经过合法授权的。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3、14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共同向本院提交了:

  1、广东省公证处(2004)粤公证内字第56150号公证书及部分内容翻译件,用以证明原告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平台为被告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导致大堂显示系统服务器出错的界面,原告开发的IT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广东省公证处(2004)粤公证内字第5615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违反合同,未完成门户网站系统的开发工作,原告使用了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平台为被告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导致被告的门户网站不能正常运行,出现运行错误的网页。

  3、《IT软件项目管理》教材,用以证明根据行业的常识标准,原告应当履行的义务。[page]

  4、《软件设计师教程(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指定用书)》,用以证明根据行业常识标准,原告应当履行的义务。

  5、2004年5月对帐明细表,用以证明被告已付及多付的工程款,原告提交的证据6是不真实的。[page]

  6、《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项目计划书》,用以证明原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7、《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BV补充协议》,用以证明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8、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合同及部分附件,用以证明原告未履行委托购买BROADVISION软件全部产品及其相关权利交付义务。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在2006年1月5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补充提交了:

  9、IT项目履行及文档资料交付一览表,用以证明"英豪公司"合同履行情况。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在2006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补充提交了:

  10、《开源代码软件及许可证法律问题和对策研究》,用以证明关于开源代码软件Resin、MySQL的使用限制的情况。

  11、Resin、MySQL网站网页的翻译公证文件,用以证明关于开源代码软件Resin、MySQL的使用限制的情况。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在200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

  12、对帐明细表,用以证明被告"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已经向"英豪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675,798。15元,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合计人民币280万已经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的款项,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款项已经支付了人民币40万。

  "英豪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两被告提交的证据1、2所显示的错误是所有应用软件都必然存在的错误,这种错误经过调试就可以解决,这些错误的存在不能证明当初系统开发完成时的状态。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违约。被告提交的证据3、4属于对文档的解释属于学理的解释,不是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也不能等同于交易习惯,两本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对于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5系在双方盖章确认了原告提交的证据6之后,原告发现其出具的对账单有错误后,而主动予以修正后提交给被告方的,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其与被告要证明问题之间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多付了款。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6仅仅是一个工作安排,没有双方盖章确认,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具体合同的履行义务还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原告认可被告提交的证据7、8的真实性,但是认为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证据7不能证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证据8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是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告方和被告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关联。证据9、10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予质证。证据11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予质证。对证据12中确认的"亚洲大酒店"已付款项予以确认。

  本院对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如下:"英豪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系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且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双方约定的情况,本院均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5、8虽然没有原件,根据双方提交的合同双方并未约定合同签约代表及签收的方式,在被告方未提交反证证明上述签收人非其酒店职员且上述单据不实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各份证据材料中涉及的签收人均系有权的签收人,且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6虽有双方的盖章,但是该证据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8中提及的未付款项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该份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7虽然系复印件、传真件,但是对该证据被告方仅提出回函上漏了字句,并未否认其真实性,且根据上下文及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5、8,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9是被告方提交的证据8的附件之一,记载了BROADVISION软件的授权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0与原告要证明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联,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1可以证明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BROADVISION系统平台权利人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2没有合同的另一方,且不涉及本案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13、14涉及的测试报告中没有任何有关"亚洲大酒店"的字样,其提及的"英豪酒店预定系统"、"英豪大堂显示系统"是否系专为"亚洲大酒店"而开发的本院不能认定,相应的光盘是否与测试报告相关联,本院也不能确认,故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page][page]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提交的证据1、2均为被告2004年12月28日申请广东省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仅证明相关软件出现错误的状态,应用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错误是正常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开发方完成的工作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对原告方开发工作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本院依法将原告开发的网站及大堂显示系统视为符合合同的要求;故被告提交的证据1、2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纳。被告方提交的证据3、4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行业理论界关于有关问题的表述,原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行业惯例来确定,故本院不能采纳上述两证据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被告方提交的证据5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该证据证明的内容双方无异议的已付款部分及能与其他证据印证的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价款、智能酒店系统开发的价款部分,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方提交的证据6没有双方的签名盖章,其仅为一份工作计划书,不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能据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者合同之附件。被告方提交的证据7系合同附件,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8《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合同》及附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关于BROADVISION系统平台授权情况的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9、10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证明Resin、MySQL软件权利人关于权利限制的声明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1与被告陈述,本院将根据其他证据综合判定,对于其他证据吻合的部分,本院采纳,对于其他证据非吻合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2原告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纳。

  双方在庭审和法庭调查过程中阐述的争议焦点问题归纳如下:

  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是否系无效合同。

  "英豪公司"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且涉及的购买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19万美金(人民币1637557元)"英豪公司"已经支付给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仅付给"英豪公司"人民币40万元,其应当依约履行该合同支付剩余未付的欠款1237557元。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认为,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第一,双方签订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附件五)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中约定智能酒店系统中的"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网上预定系统"需要在BROADVISION系统平台上开发,实际上仅有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需在该BROADVISION系统平台上开发,而"英豪公司"根本没有为"亚洲大酒店"开发完成该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第二,"英豪公司"没有向"亚洲大酒店"交付该平台的合法使用授权;且"英豪公司"是否取得了该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合法使用权不得而知,"亚洲大酒店"的智能酒店系统可能因使用了盗版软件而存在巨大风险。综上,该合同无效,剩余的款项不应给付,已付的款项应当退回。

  二、双方就全部系统的计算机程序及文档的提交方式及提交的具体内容如何约定。"英豪公司"认为其已经提交了"亚洲大酒店"及时需要使用的部分文档和程序,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系统的源代码应当在"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付清全部款项之后才能提交。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认为,根据《IT软件项目管理》、《软件设计师教程(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中确定的方式提交计算机程序和文档,包括相关的源代码、目标程序、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测试报告、验收报告和用户手册等相关开发文档等。而"英豪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文档,其行为构成违约。

  三、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是否正版软件。

  "英豪公司"认为,关于 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的授权问题,在其提交的证据9《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合同附件C》的第一条"许可协议"、被告提交的《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合同》中均表明"英豪公司"作为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在中国区域内享有"非排他和不可转让的原则授权",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非排他不可转让原则授权"英豪公司"非排他和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向"英豪公司"的终端用户分许可使用和分他软件,这两个合同其实已经说明"英豪公司"有合法的授权。"英豪公司"是向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合法代理人的全资子公司――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的授权。故"英豪公司"已经依约取得了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的合法授权。[page][page]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认为,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著作权人是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但"英豪公司"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一,"英豪公司"拿到的所谓授权是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授权,该公司并非著作权人,所以"英豪公司"没有拿到合法的授权。第二,"英豪公司"从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得到的授权是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授权,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亚洲大酒店"所拿到的软件应是全部的知识产权,故即便其从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拿到了合法授权,这种授权形式也损害了"亚洲大酒店"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软件开发部分的履行情况及责任。

  "英豪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一共有四期工程,"英豪公司"已经完成三期,最后一期工程就是维护,用户使用手册是第四期提交的,"亚洲大酒店"急需使用部分系统及文档我方已经提交。已完成的部分大概占总工程量80-90%,未完成的部分主要是因为"亚洲大酒店"不付款及不履行配合的义务。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认为,第一,"英豪公司"至少一半以上的系统没有完成,即使完成部分,也没有提交源代码及相关授权文件,也没有相关所需提交的文档,所以不需要向其支付余下的IT项目工程款,已付的款项"英豪公司"应当退还。软件不仅要开发完成,还要进行测试及调试才算完成。"英豪公司"必须做的工作是六大块:1、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的购买,而"英豪公司"没有取得合法授权,且没有将光盘交给我方,其行为违反约定。2、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安装调试,"英豪公司"进行了安装,但没有调试,其没有进行测试、调试。3、企业门户网站的软件开发是完成了,但无法正常使用,且有部分内容是无法授权,根据合同约定企业门户网站应当用BROADVISION系统平台上进行开发,"英豪公司"没有使用该软件进行开发,也没有交付安装报告和源代码,没有交付测试报告。4、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部分完成,但运行也出现了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办公自动化系统也应当在BROADVISION系统平台上开发,"英豪公司"没有使用该软件进行开发;"英豪公司"交付了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安装报告、光盘,但同时交付加密狗,限制"亚洲大酒店"使用;根据合同约定,"亚洲大酒店"就委托开发的软件享有全部知识产权,"英豪公司"不应通过加装加密狗的方式限制"亚洲大酒店"的权利,且就该系统也没有交付源代码及测试报告。5、网上客户管理系统(CRM),"英豪公司"根本没有进行软件开发,故我方不知其有否使用BROADVISION系统平台进行开发,"英豪公司"没有交付安装光盘、源代码、测试报告,仅仅交付了需求规格书;所以就该系统的测试工作、安装报告都没有完成。

  五、关于Resin软件、MySQL软件的开发使用以及这三套软件所涉及的授权情形及付费问题。

  "英豪公司"认为,Resin软件、MySQL软件的授权问题,对于一般从事电脑软件开发的人而言使用这类软件是无需付费的,习惯上也从来没有人去付费。但如果被告要求,原告方可以去向这两家公司了解一下关于MySQL软件及Resin软件的商业使用如何处理并答复被告。由于依据交易习惯,使用MySQL软件及Resin软件一般不付费,故在开发过程中,我方没有将这方面的费用计算入成本,双方在合同及对帐明细表中均没有包括这部分的费用,如果被告提出需要相关的合法授权,费用应由被告方承担。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承认Resin、MySQL软件均是开源代码软件,即著作权人将程序源代码公开,提供给社会公众,同时也要求社会公众将相关的所做的修改进行公开。其他使用者在使用开放源代码软件时要得到授权,第一种是免费模式,免费的模式下,被许可的要求是:第一不能将软件用于商业使用,第二必须无条件公开其对软件所做的修改。第二种是商业模式,适用商业使用以及某些被许可人,其不愿意公开其对开源代码软件所做修改时必须付费。本案中"亚洲大酒店"使用该软件是商业的使用,且"亚洲大酒店"出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目的也不愿意将其源代码公开,而"亚洲大酒店"与"英豪公司"的合同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英豪公司"以免费模式下使用Resin、MySQL软件来开发"亚洲大酒店"的IT系统是违反"亚洲大酒店"与原告的合同的,所以"英豪公司"必须提供MySQL软件在商业模式下开发的合法的授权。"英豪公司"的该行为对"亚洲大酒店"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第一方面是程序无法正常运用,第二方面"亚洲大酒店"随时面临被著作权人起诉侵权的危险。[page]

  六、集成管理费的数额及支付。[page]

  "英豪公司"认为:5%的系统集成管理费用是"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进行软件开发、采购电脑、进行网络测试、垫付50%的资金而支付的类似服务费性质的费用。至于计算集成费的基数应当是工程总额人民币6,688,987元,扣除智能化酒店系统开发费人民币280万元,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款人民币1,637,557元后,再乘以5%,实际集成费的数额应当是人民币112,571。50元。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证据5中的集成费的数额实事求是的说都是不准确的。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认为:集成管理费用是系统购买、集成、完成调试后才产生的费用,本案中"英豪公司"没有开发完成软件,有些集成系统到现在还没有交付,系统一直没有集成,故不存在需要支付集成管理费用的问题。

  七、工程完成情况是否需要提交司法鉴定的问题。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认为:一、"英豪公司"已经开发完成哪些系统,系统完成的程度如何;二、上述系统是否需要在BROADVISION系统平台上开发的;三、系统离开BROADVISION系统平台能否运作;总的来说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完成整个IT项目;四、"英豪公司"是否完成系统的集成等问题均需要司法鉴定才能查清。

  "英豪公司"认为:第一,本案涉及的软件系应用软件,开发方只是做出框架,数据录入需要"亚洲大酒店"配合,如果没有委托方配合单凭开发方无法完成。应用系统软件与其他软件产品不同,所以"英豪公司"不同意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不能反映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第二,鉴定时间距离纠纷发生时间间隔太长,"英豪公司"提交的相关工程报告已经可以证明2003年"英豪公司"已经完成系统开发工作。现在再进行司法鉴定,行业的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性。第三,不能排除"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自行对系统进行了修改或删除的情况。第四,应用软件是需要维护的,"亚洲大酒店"在使用系统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问题,软件已经几年没有维护,如果有问题是很正常的,这样条件下再作司法鉴定是不客观、不公平的。

  八、"英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英豪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违约金579333。60元。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认为,"英豪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IT项目,完成的部分存在重大瑕疵;且"英豪公司"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向"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提交源代码及相关技术开发文档及相关授权;故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英豪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第一,关于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购买,原告提交的证据5第17页明确写明被告已经签收。第二,关于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安装、调试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5第19页,"亚洲大酒店"的电脑部经理已经确认BROADVISION系统平台安装及调试完毕。第三,企业门户网站,被告认为没有建立在BV的平台上,原告方提交的证据4中约定十分明确企业门户网站根本不需要在BV平台上开发。对于测试报告的问题,原告方曾经去函要求被告进行测试,测试报告需要双方配合,被告不配合,原告无法完成工作。第四,办公自动化系统,被告认为没有完成,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有问题。原告方证据5第27-32页显示被告已经参加培训,并且用户使用手册已经交给被告;软件运行有问题是正常现象,所有应用软件都需要维护。第五、关于被告所提的其他系统没有在BROADVISION系统平台上开发,原告提交的证据5安装报告第22页上记载:安装BV命令中心、数据库中心以及酒店服务器安装OA,即安装办公自动化系统,证明原告已经用BV平台进行软件开发。第六、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没有完成的原因并非软件开发没有完成,而是完成该系统投入使用需要购买机顶盒,而被告方不予配合没有购买机顶盒,所以无法完成所有功能投入使用。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双方的举证,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page]

  一、主体情况。

  "英豪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系统的设计、安装、开发、技术服务,批发贸易(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除外)。[page]

  "华海集团"成立于2000年5月10日,经营范围:清理债权债务。"亚洲大酒店"成立于1993年4月29日,经营范围:旅业、餐饮、商场、娱乐中心、会议室、写字楼其配套设施出售、出租、服装、百货、饮料、糖烟酒、金银珠宝首饰零售、商务、票务、洗涤、蒸气浴、健身、保龄球、美容、理发、车辆保管,桑拿按摩、足部按摩、卡拉OK舞厅、网球、游泳、桌球、棋牌(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桥牌)。"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在诉讼中均明确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由两公司共同承担。

  二、双方的约定。

  2001年9月11日,"华海集团"为把其属下的"亚洲大酒店"建成全国领先的数字化智能酒店与"英豪公司"签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书》,后2002年1月10日又直接以"亚洲大酒店"的名义与"英豪公司"签订了一份以《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标准客房房费支付工程款合同书(附件一)》约定以"亚洲大酒店"的标准客房来支付上述工程款的一部分。2002年3月18日"亚洲大酒店"又与"英豪公司"签订了一份《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就"智能酒店系统"的开发作出约定,该"智能酒店系统"包括:企业门户网站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网上预定系统。双方约定由"亚洲大酒店"出资,由"英豪公司"出面向美国宏道公司购买该BROADVISION系统平台。为此,2002年7月15日"亚洲大酒店"与"英豪公司"签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附件五)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及附件《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BV补充协议》。上述各份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2001年9月11日,"华海集团"与"英豪公司"签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书》,该合同主要约定:"英豪公司"为"华海集团"属下的"亚洲大酒店"提供智能化数码酒店解决方案及方案实施,把"亚洲大酒店"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数字化智能酒店,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848,000元,详细数额以实际结算为准。具体开发项目包括:1酒店前台管理系统、2酒店后台管理系统、3酒店餐饮管理系统、4酒店办公网络系统、5酒店电话计费系统、6酒店语音留言系统、酒店唤醒服务系统、7音/视频点播系统、8VOD计费系统、9电子门卡、电话计费、VOD、POS、电脑考勤等各相关系统接口、10项目的硬件设备、11网络系统建设、12互联网酒店个性化解决方案及实施。设备及软件采购由双方共同进行,价格需经"华海集团"确认。项目方案需由"华海集团"确认方可实施。"华海集团"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根据合同进度垫付50%的工程款;提供"英豪公司"进行工程安装调试的一切便利条件(有关工程的装修设计、人员安排、提供场所和设备的安装环境)。"英豪公司"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为:垫付50%的工程款,按照合同《附件二》有关条款以后从买给"英豪公司"的房款中抵扣;根据合同提供软硬件设备;根据合同组织安排工程的安装和调试,向"华海集团"提供使用、管理、维护等相关的培训及文档资料;提供整个数码酒店系统的支持服务。付款方式:1、第一期工程总额为人民币玖佰柒拾壹万陆仟叁佰元(9,716,300元),"华海集团"支付50%人民币肆佰捌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元(4,858,150元),"华海集团"签约后五天内支付"英豪公司"人民币伍拾万元(50万元),余款人民币肆佰叁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元(4,358,150元)"华海集团"根据具体用款计划的时间安排支付给"英豪公司",具体项目的最后合同由"英豪公司"与各供应商签定并经双方共同核准。"英豪公司"垫资50%人民币肆佰捌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元(人民币4,858,150元),由"华海集团"试业后用酒店标准房来偿还,具体见《附件一》。2、第二期工程总额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玖仟叁佰元(2,609,300元),"华海集团"支付50%即壹佰叁拾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1,304,650元),"华海集团"于试业之日起10天内支付"英豪公司"叁拾万元整(30万),余款壹佰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1,004,650元),余款人民币肆佰叁拾伍万捌仟壹佰伍拾元(4,358,150元)"华海集团"根据具体用款计划的时间安排支付给"英豪公司",具体项目的最后合同由"英豪公司"与各供应商签定并经双方共同核准。"英豪公司"垫资50%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人民币1,304,650元),由"华海集团"试业后用酒店标准房来偿还,具体见《附件一》。3、第三期工程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贰仟肆佰元整(1,522,400元),"华海集团"支付50%即柒拾陆万壹仟贰佰元整(761,200元),于第二期工程完成后10天内支付"英豪公司"贰拾万元整(20万),余款伍拾陆万壹仟贰佰元整(561,200元) "华海集团"根据具体用款计划的时间安排支付给"英豪公司",具体项目的最后合同由"英豪公司"与各供应商签定并经双方共同核准。"英豪公司"垫资50%人民币柒拾陆万壹仟贰佰元整(761,200元),由"华海集团"试业后用酒店标准房来偿还,具体见《附件一》。工程进度分三期进行:第一期包括酒店的内部管理系统、宽带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会议、酒店主页、数码大堂、数码酒吧、商务中心及客房的自助信息服务(上网、收发电子邮件、酒店信息查询)。试业前在资金与项目进度同步的基础上,完成第一期项目,以保证酒店试业后的正常营运及初显数码酒店的气息。第二期包括:实现客人个性化主页、办公系统、网上预定、远程办公、决策分析、E-shopping。第二期完成时间:第一期完成后三个月内。第三期包括:完善所有功能。第三期完成时间:第二期完成后一个月内。合同还约定了质量保证、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事项。质量保证:英豪公司提供的系统保证实用可靠性能稳定,完全符合酒店营运要求。合同还约定了纠纷和争论解决方法等条款。[page][page]

  2002年1月10日,"亚洲大酒店"与"英豪公司"签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标准客房房费支付工程款合同书(附件一)》,该合同主要约定:"亚洲大酒店"以标准客房房费支付"英豪公司"工程款余款,"亚洲大酒店"应支付"英豪公司"工程款余额预计人民币陆佰玖拾贰万肆仟元整(实际金额以工程完工后的结算价为准),"亚洲大酒店"以两种支付方式来偿还:1、"亚洲大酒店"以标准客房的使用抵偿给"英豪公司"。2、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亚洲大酒店"工程余款,如"英豪公司"在一年内不能以售卖"配额房"回报方式抵扣完结,"亚洲大酒店"则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英豪公司",余额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计息付给"英豪公司"。该合同还约定了房价、"配额房"订房须知、"配额房"入住手续、"配额房"付款方式等条款。

  2002年3月18日,"亚洲大酒店"与"英豪公司"签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该合同主要约定:本附件涉及的费用金额合计人民币2800000元(包含在总合同金额内)。注:本合同金额未包括美国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使用权购买。本合同金额未包括美国Oracle数据库使用权购买,而本附件下各系统服务器需要之操作软件则由乙方负责提供。工作范围:BROADVISION平台的安装和调试;酒店企业门户网站的系统定义、设计、开发、部署和售后支持;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系统定义、设计、开发、部署和售后支持;内部办公自动化的系统定义、设计、开发、部署和售后支持;网上预定系统的系统定义、设计、开发、部署和售后支持;系统安装建立后负责酒店各职能部门的使用培训;负责建立以上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环境、提供及安装调试所涉及的软件;以上各系统交付运行后,提供一年的免费维护并积极改进完善系统,使其能充分发挥效益。"英豪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与"亚洲大酒店"一起成立项目小组负责上述工作;"英豪公司"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按总合同规定之项目功能完成实施方案;遵守"亚洲大酒店"的有关施工规定;提供合同所涉及的系统和服务;参与有关设备的选择、决策和购买,并负责安装;派工程人员对有关系统和设备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和培训;满足"亚洲大酒店"营运的要求;负责在现场培训"亚洲大酒店"的系统管理维护人员;提供系统管理维护的有关资料;服从"亚洲大酒店"的现场的统一指挥。"亚洲大酒店"的责任和义务:成立项目小组,协助和配合"英豪公司"的工作;如果上述各系统需要其他软件或设备供应商的技术资料,由"亚洲大酒店"负责联系相关的供应商,并协调相互之间的工作;相关设备的购买;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提供适合系统使用、培训的环境;凡经"英豪公司"协助"亚洲大酒店"集成的IT软硬件、并经"英豪公司"垫付50%资金的工程,"亚洲大酒店"需向"英豪公司"支付工程金额的5%的系统集成管理费用。付款方式,"亚洲大酒店"同意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英豪公司"。付款进度,按工程进度,共分为四期:第一期进度为BROADVISION平台的安装和调试完毕,交付《BROADVISION安装报告》,"亚洲大酒店"支付本附件总额的30%,即人民币840000元(含税)。第二期进度为完成上述各系统的系统定义,交付上述各系统的《系统需求规格书》,"亚洲大酒店"支付本附件总额的30%,即人民币840000元(含税)。第三期进度为完成上述各系统的系统开发,交付上述各系统的《网页使用描述》、《系统测试报告》、各系统的光碟,每完成一个系统,"亚洲大酒店"支付本附件总额的7。5%,即人民币210000元(含税)。第四期进度为完成上述各系统的系统部署和售后支持。支付上述各系统的《用户使用手册》,"亚洲大酒店"支付本附件总额的10%,即人民币280000元(含税)。上述系统包括酒店企业门户网站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预定系统。工程验收:"亚洲大酒店"派相关的人员验收相关系统和设备的安装和开通。使用权及知识产权:BROADVISION平台软件及从其他厂家购置的用于支持以上4个系统(门户网站、CRM、办公自动化、网上预定)的产品软件的使用权,由"亚洲大酒店"获得,"英豪公司"未经"亚洲大酒店"允许,不得将相关软件作他用。以上4个系统(门户网站、CRM、办公自动化、网上预定)的知识产权仅属"亚洲大酒店",未经"亚洲大酒店"授权,"英豪公司"不得在其他场合作商业应用。违约责任:双方均不得违约,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约定一个比例的违约金数额)。该合同还约定了培训安排,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方案等条款。

  2002年7月15日"亚洲大酒店"与"英豪公司"签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附件五)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该附件金额合计美元USD197296元(人民币1637557),(包含在总合同金额内)。工作范围:1、美国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使用权购买。2、BROADVISION平台的安装和调试。"亚洲大酒店"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按照《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涉及内容提供相应的系统和服务。2、"英豪公司"作为美国宏道公司在中国的项目实施合作伙伴之一,负责为"亚洲大酒店"使用该软件平台作客户化开发。该软件的使用权及在此基础上开发之系统所有权归"亚洲大酒店"。详细购买内容参见附件("英豪公司"和宏道资讯签署的合同);"英豪公司"在BROADVISION平台上为"亚洲大酒店"开发CRM、办公自动化、预定系统;"英豪公司"负责所开发的CRM、办公自动化、订房系统的维护。但BROADVISION平台的维护及升级由美国宏道公司之全球服务体系负责。其他项下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之IT项目总合同及其附件中订明之条款执行。付款方式:"亚洲大酒店"同意按总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英豪公司"。2002年7月15日,"亚洲大酒店"与"英豪公司"签订《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BV补充协议》约定:"英豪公司"负责给"亚洲大酒店"安装、调试BROADVISION系统平台,维护年费的日期由安装完成日起计算。"英豪公司"负责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维护,维护费用包含在双方共同签署的维护总合同内。本附件作为《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page][page]

  三、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

  (一)涉及硬件的部分。

  合同履行过程中,"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购买了为实现合同目的所需的硬件设备,"亚洲大酒店"均已付款。对于硬件的部分,双方没有争议。

  (二)涉及软件购买的部分。

  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系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该软件需由"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购买软件使用权。

  2003年6月30日"英豪公司"向"亚洲大酒店"交付了BROADVISION One-To-One Enterprise V6。0 光盘Disk One /Disk Two 各1张,BROADVISION One-To-One Command Center V6。0光盘1张,签收人是该公司职员黄刚。

  2003年7月23日,"亚洲大酒店"职员黄刚签名确认,"英豪公司"已完成了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安装,安装工程师是龙庚,安装地点是亚洲大酒店,安装内容是:安装sql server2000,配置ODBC DSN;安装Broad Vision Schema Center6。0(BV数据库工具);安装Broad Vision Command Center6。0(RESINV操作、管理工具);安装MKS Tool Kit(Unix虚拟环境),启动MKS;安装Broad Vision Enterprise Server6。0(BV服务器);配置Broad Vision Enterprise Server6。0;配置Java运行环境;安装OA。

  "英豪公司"向"亚洲大酒店"交付的其与美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合同》(含附件)中记载: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BROADVISION ,Inc.)(主要营业地:美国加州红木市百老汇五八五号,585Broadway,Redwood City,CA 94063)授权"英豪公司"使用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具软件。该合同附件C约定:宏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非排他和不可转让的原则授权"英豪公司"非排他和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拟向"英豪公司"的"终端用户"分许可使用和分发软件(终端用户使用许可)。 上述《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合同》由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盖章,签约代表人为Philip Lin,《宏道资讯合作计划主合同》附件C签约人为Paul E Cohen。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投资人为美国宏道公司(BROADVISION,Inc.),法定地址:美国特拉华州威明顿中心大街1013号,19805(1013 Centre Road Wilmington,Delaware 19805)。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电子商务应用软件及计算机系统集成;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销售自产产品。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本公司产品,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2007年2月7日,本院核查了"软件企业与产品认定委员会"的网站,点击左列的"进口产品公告",点击2000-2001栏,记载了:"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登记备案了"17、国DJY-2001-0011、宏道一对一企业解决方案(V6。0),20、国DJY-2001-0013、宏道一对一指挥中心解决方案(V6。0)等软件。"

  (三)涉及软件开发的部分。

  主合同虽约定了十二个开发项目,但上述十二个项目中的十一个并未经过最后确认,双方在本案中也未发生争议。双方仅对主合同涉及的"12、互联网酒店个性化解决方案及实施"进行了确认,即双方就软件开发部分仅对"智能酒店系统"的开发部分发生了争议。该系统涉及四个子系统,履行情况如下:

  1、"门户网站系统"。[page]

  2002年"英豪公司"已经完成"门户网站系统"初步开发、安装工作,并于2002年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进行了一年的免费维护、更新。[page]

  2、"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2002年11月,"英豪公司"完成了"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子系统的"大堂显示系统"的开发、安装、培训,在投入使用后,"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进行了一年的免费维护、更新。2003年4月"英豪公司"完成了"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个性化主页"的开发和安装工作。

  3、"网上预定系统"。

  2003年8月前,"英豪公司"完成了"网上预定系统"的开发、安装、培训工作,并交付了用户手册。

  4、"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

  在2003年8月前,"英豪公司"完成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的开发、安装工作、交付了《用户手册》、安装光盘、加密狗等,并在"亚洲大酒店"对各部门员工进行了OA系统的培训工作。

  上述合同的软件开发部分的履行情况的具体时间阶段如下:

  2002年10月9日,"亚洲大酒店"电脑部黄刚张蔓、工程部杨贵昌骏均签名确认亚洲国际大酒店企业门户网站、网上预定系统、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CRM系统之大堂显示子系统四个项目的《需求规格书》已经完成。

  2002年12月3日,"亚洲大酒店"电脑部张蔓、工程部杨贵昌、2003年5月7日财务部严信雄、左瑞娟均签名确认按照《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的工程进度要求,已经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即亚洲国际大酒店BV平台安装和调试完毕。

  2003年4月21日,"亚洲大酒店"电脑部张蔓、工程部杨贵昌、2003年5月7日财务部严信雄、左瑞娟均签名确认:根据《BV平台安装调试完成之进度确认单》,"英豪公司"已经完成BV平台的安装和调试工作,请贵酒店按照《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附件五)--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付清购买BV平台软件的相关款项。

  2003年7月23日,"亚洲大酒店"黄刚签名确认,"英豪公司"已完成了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安装,安装工程师是龙庚,安装地点是亚洲大酒店,安装内容是:安装sql server2000,配置ODBC DSN;安装Broad Vision Schema Center6。0(BV数据库工具);安装Broad Vision Command Center6。0(BV操作、管理工具);安装MKS Tool Kit(Unix虚拟环境),启动MKS;安装Broad Vision Enterprise Server6。0(BV服务器);配置Broad Vision Enterprise Server6。0;配置Java运行环境;安装OA。

  2003年8月8日,"亚洲大酒店"黄刚签名确认,"英豪公司"已完成了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安装,安装工程师是Alex,安装地点是"亚洲大酒店",安装内容是:2003年8月8日星期五,将原来安装使用于X250机器的大堂显示系统、网上预订系统迁移到X235服务器,并将原大堂显示系统运行的平台Apache更改为IIS。

  2002年11月12日15点,"英豪公司"对"亚洲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培训,培训工程师是孙彩霞,培训地点是"亚洲大酒店"电脑房,培训题目是:大堂显示系统的PowerPoint、影视文档制作及配置,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公关部Chris、陈萍萍、电脑部夏剑波。[page]

  2003年6月18日,"英豪公司"对"亚洲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培训,培训工程师是陈云光,培训地点是"亚洲大酒店"1306,培训题目是OA系统:桌面、短信息管理、信息栏目、BBS,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工程部的武光辉、夏剑波、杨权淼、曾志明、张蔓、田兰、司希坤、黄刚、冯杰、潘来发、李佳。[page]

  2003年6月26日,"英豪公司"对"亚洲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培训,培训工程师是陈云光,培训地点是"亚洲大酒店"1306,培训题目是OA系统:人事机构、考勤管理、系统管理,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工程部的张蔓、黄刚、冯杰、李佳、田兰、李国良、武光辉、司希坤、徐育虎。

  2003年6月30日,"英豪公司"对"亚洲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培训,培训工程师是陈云光,培训地点是"亚洲大酒店"1306,培训题目是OA系统:工作计划、审批登记、公文流转、会议管理、办公用品、车辆管理、资料管理、文档管理、复习,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工程部的张蔓、黄刚、冯杰、李佳、田兰、李国良、武光辉、司希坤、徐育虎、王树敏、曾志明、夏剑波、严兆祥、杨权淼。

  2003年7月2日,"英豪公司"对"亚洲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培训,培训工程师是陈云光,培训地点是"亚洲大酒店"1306,培训题目是OA系统:桌面管理、短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请假单审批,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工程部的杨贵昌、王桂强、唐德旺、邝少菊、黄蓓、朱炳章、李沛华、谭志华。

  2003年7月3日下午,"英豪公司"对"亚洲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培训,培训工程师是陈云光,培训地点是"亚洲大酒店"1306,培训题目是OA系统:桌面管理、短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请假单审批,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陈文婷、汤汉基、郭子谦、钟世华、周德华、黄达文、陈琪海、梁声云、李灿领。

  2003年7月7日,"英豪公司"对"亚洲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培训,培训工程师是陈云光,培训地点是"亚洲大酒店"1306,培训题目是OA系统:计划管理、会议管理、公文流转、审批登记,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工程部的杨贵昌、王桂强、唐德旺、邝少菊、黄蓓、朱炳章、李沛华、谭志华。

  2003年7月8日上午,"英豪公司"对"亚洲大酒店"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名称为"酒店IT集成"的培训,培训工程师是陈云光,培训地点是"亚洲大酒店"1306,培训题目是OA系统:桌面管理、短信息管理、信息发布、公文流转、工作计划,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行政部的刘小萍、白玮、李红枚、许君、段芳、人事部穆兆梅、周艳芹、李妍春、冯雪花、培训部张宁、劳资部张美娜。

  "亚洲大酒店"对上述项目相关文档及资料签收确认的有:2002年10月16日亚洲国际大酒店员工黄刚签收了《亚洲国际大酒店网上预订系统 用户手册V1。0》一本,《亚洲国际大酒店大堂显示系统 用户手册V1。0》一本。2002年10月31日"亚洲大酒店"黄刚签收确认了《亚洲国际大酒店网上预订系统 用户手册V1。1》二本,《亚洲国际大酒店大堂显示系统 用户手册V1。1》二本。2003年6月16日,亚洲国际大酒店员工黄刚签收了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安装光盘一份,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USB加密狗(序号:91820046)。2003年6月26日亚洲国际大酒店员工张蔓签收了《亚洲国际大酒店办公自动化系统 用户手册V4。05》二本。

  2003年12月1日,"英豪公司"就"亚酒IT项目相关子项目的验收、收尾工作"发函给"亚洲大酒店"。该函件就"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的工程进展情况为:已经完成开发、安装工作,2003年6月完成了工程部、人事部、行政部的培训工作,培训部门已经开始使用该系统;需要酒店配合的工作为:其他部门,包括财务部、市场营销部、客房部、餐饮部等的培训,需要酒店安排人员、时间、地点进行。就"酒店门户网站系统"的工程进展为:已经完成开发、安装工作,2002年已经投入使用,并免费进行了一年的维护、更新;需酒店方配合的工作为:需要酒店方验收。就"网上预定系统"工程进展情况为:已经完成开发、安装工作,2003年8月已经完成培训工作;需酒店方配合的工作为:酒店需责令相应部门进行初始数据录入(如客房类型、价格,约需1个小时即可完成)。就"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的"大堂显示系统"已经完成开发、安装工作,2002年11月已经完成培训工作并投入使用,并进行了一年的免费维护;需要酒店方配合的工作为:需验收。就"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的"个性化主页"部门已经完成开发和软件安装的工作,需酒店方配合的工作为:安排软件的验收,安排电脑部、销售部、客房部、餐饮部接受培训,购买机顶盒、录入基础数据,安装机顶盒并投入使用。[page]

  2003年12月5日,"亚洲大酒店"回函称:贵司2003年12月1日的函件已经收到,回复如下,有关贵司提及"需验收"之有关子项目,谨请贵司直接与酒店IT部黄刚经理联系,由其安排及组织使用部门尽快进行验收。贵司认为"已经完成"的子项目,酒店认为,一些项目虽然形式上已经完成,但实际使用过程中已有个别问题暴露出来,亟需贵司修正,有关项目请贵司与黄刚经理联系,了解相关问题,予以尽快解决。关于尚未安排培训的子项目,谨请贵司与黄刚经理联系,其会视我酒店实际运作的情况制定时间表安排培训。[page]

  2004年6月11日,"英豪公司"又向"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递送了《关于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未付款项和相关子项目的验收、收尾工作》的函件,该函件称".....。贵酒店从2003年8月份开始就以资金紧张为由,2003年11月份以后又以酒店内部整合为由,一直未按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也未就已完成的相关项目配合我司办理验收手续,致使IT项目的后期工作陷入了停止状态。直到现在贵酒店也未付清已完工验收的工程项目IT项目具体收付款项情况如下:总金额为6828558.5元(其中我公司代为付款购买的软硬件款项为3888987元,软件开发费用款项为2800000元,集成费为139571.5元)已付款项为4675798.15元(其中预收款项为500000元,财务划转房费金额为2739290元,我司消费房费款项为1436508.15元),未付款项为2152760。35元。尚未结算的工程子系统完成情况如下:一、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已经购买并已经安装和调试完毕,也已验收并有相关的验收确认单,但款项尚未付清;二、关于智能酒店系统软件开发,我司按合同规定已完成酒店企业门户网站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预定系统这四个系统的前三期工程,第一、第二期工程已完工并已验收结算,第三期工程我司也已按照合同要求开发完毕,并已交付酒店完成安装工作,但贵酒店尚未验收,所以款项尚未结算;第四期工程是各系统的部署和售后支持,但贵酒店经我司多次催促后也未能安排酒店的有关使用部门配合参加培训等工作,致使工程尚未完成,但对已安装调试完毕的系统,我司相关技术人员一直都有跟进售后维护工作,款项尚未结算。三、关于集成费的结算规定,凡经过我司协助贵酒店集成的IT软硬件,贵酒店需向我司支付工程金额5%的系统集成管理费用,该款项也尚未结算。我司希望贵酒店就以上完成和未完成的工程进行确认,对尚未支付的款项及尚余的工作确认后尽快作出明确的安排,以便把该合同完成"。就该函件"亚洲大酒店"未回函。

  四、开发"智能酒店系统"使用的其他软件(Resin软件和MySQL软件)的使用权取得的情况。

  "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开发软件使用的Resin软件和MySQL软件系开源代码软件,但是上述软件权利人声明,上述软件用于商业使用时则需要支付费用给相关权利人,需购买安装许可证。

  五、合同的结算情况。

  2004年5月25日"英豪公司"盖章确认的对帐明细表,该对帐单涉及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该明细表显示"亚洲大酒店"与"英豪公司"之间实际发生的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6828558.50元,该对帐单记载"亚洲大酒店"已经付给"英豪公司"人民币4675798.15元,"亚洲大酒店"未付款项人民币2152760.35。该份对账单的项目包括了集成费人民币139571。50元。该份对账单"亚洲大酒店"没有盖章确认。

  2007年1月19日"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确认就整个IT项目工程已经支付给"英豪公司"人民币4675798。15元。"英豪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

  2007年1月24日双方确认有争议的部分的款项如下: BV平台款人民币1237557元,集成费139571.5元,智能系统开发工程款775631。85元。上述款项被告"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未付给"英豪公司"。

  六、各系统软件的现状。

  2007年本院两次勘查了"亚洲大酒店"智能酒店系统软件的使用现状,所涉及的软件开发部分,现在仍在继续使用的仅有"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大堂显示系统"。"企业门户网站"仍挂在互联网上,但被"亚洲大酒店"自行制作的网页遮蔽。网上预定系统一直未投入正式运行。"亚洲大酒店"已经自行开发了新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英豪公司"为其开发的系统现在未使用。[page]

本院认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实际虽涉及软、硬件的购买、软件的开发,同时还包含有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内容;在本案中合同标的主要以软件开发为主,其他部分的工作的是围绕软件开发而展开的。该软件开发需要利用"英豪公司"的技术优势,结合 "亚洲大酒店"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编制方案、开发软件,并进行技术支持才能创建完成,即本案合同的标的是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尚未掌握的系统;同时"亚洲大酒店"作为合同一方,仅提出需求,进行配合和协助,并不从事具体的系统开发工作。综上,本案应当认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书》除了涉及软件开发之外,还涉及其他软硬件的购买,硬件部分双方没有争议。双方后来签订的《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标准客房房费支付工程款合同书》、《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附件五)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及其附件均是作为上述主合同的附件,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其中部分内容是对主合同的原来预定项目的正式确认。《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明确"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开发"智能酒店系统"的具体内容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而《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附件五)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及其附件的主要目的在于"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购买开发"智能酒店系统"所需的工具软件;《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标准客房房费支付工程款合同书(附件一)》合同目的在于确定合同的付款方式。上述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律的规定,故而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主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的项目应当由双方确定且合同明确约定具体项目以实际结算为准,故主合同中原先约定的部分软件开发项目,后来"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并没有确认需要委托"英豪公司"完成,故"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称主合同涉及的部分项目没有完成的意见不能成立。[page]

对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意见如下:

本院认为,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以合同涉及欺诈为由主张该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未能举证证明"英豪公司"的行为系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故本院不能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若认为该合同系以"欺诈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或者与"英豪公司"协商解决。

至于"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开发的智能酒店系统软件仅在该系统平台上开发了一个子系统的问题。根据原先合同的约定需要在该平台上开发三个子系统,而"英豪公司"仅在该系统上开发了一个子系统,"英豪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其行为可能使得整个系统的价值下降或者可能使得购买系统平台的所需价款上涨,但被告未能就上述可能性造成的具体损失的数额举证,也未举证证明"英豪公司"为"亚洲大酒店"开发"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所需的BROADVISION系统平台所需的费用是多少进行举证。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英豪公司"作为开发方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另"英豪公司"在编制开发计划和费用计划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委托方披露所需费用及用途。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具体履行情况,本院认为"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就该系统平台应当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其余三分之二的费用应当由"英豪公司"承担。即"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负担人民币54585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万元,还应当支付给"英豪公司"人民币145852万元。

关于"英豪公司"是否存在将该软件用作他用的情况,"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均未举证证明,且该问题与上述一问题也系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院不再予以处理。

二、双方就全部系统的计算机程序及文档的提交方式并没有特别的约定,但就提交的具体内容有明确约定。第一,关于文档的提交方式。各份合同均没有约定文档的提交方式。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文档的提交主要是由双方具体负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签收相关文件。第二,关于文档的具体提交内容。在《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中有约定需要提交的文档有:第一期交付《BROADVISION安装报告》,第二期交付各系统的《系统需求规格书》,第三期交付各系统的《网页使用描述》、《系统测试报告》、各系统的光碟,第四期交付各系统的《用户使用手册》。其中对"光碟"没有约定具体内容,由于《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中有约定"以上4个系统(门户网站、CRM、办公自动化、网上预定)的知识产权仅属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故本院认为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交付的"各系统的光碟"应当解释为包括"目标代码及源代码"。[page]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英豪公司"已经交付的文档有:第一期应当交付的《BROADVISION安装报告》;第二期应当交付的各系统的《系统需求规格书》;第三期应当交付的文档中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安装光碟;第四期应当交付的文档中的"网上预定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OA)"、"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之大堂显示系统"的《用户使用手册》。"英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提交的文件有:第三期应当交付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的源代码光碟、"企业门户网站"、"网上预定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包括个性化主页和大堂显示系统)"的所有光碟,各系统的《网页使用描述》、《系统测试报告》;第四期应当交付的"企业门户网站"、"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个性化主页"的《用户使用手册》。

至于"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所提的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验收报告双方并没有约定且并非必要提交的文档,本院对"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请求"英豪公司"提交上述文档的主张不予支持。

"英豪公司"未提交的文档中,各《系统测试报告》需要"亚洲大酒店"予以配合才能作出,"英豪公司"多次发函催告其配合测试验收,但"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配合"英豪公司"完成测试工作,故"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主张法院判令"英豪公司"提交《各系统测试报告》的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page]

"英豪公司"应当在各系统完成之后将各系统的目标代码、《网页使用描述》提交给"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应当在"企业门户网站"最后原始数据录入及投入正式运行后交付"企业门户网站"的《用户使用手册》;应当在"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个性化主页"最后完成并投入使用后提交该系统的《用户使用手册》。

另外,各系统的源代码的提交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英豪公司"主张结算清结完毕之后再行交付的理由也可以成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除外";"英豪公司"未提交的上述文件,"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要求其履行,而"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英豪公司"履行交付义务而"英豪公司"拒绝履行或者给其造成损失;故本院不能据此判定"英豪公司"的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在本案诉讼中提出要求提交上述文档,除《各系统测试报告》、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个性化主页的《用户手册》外,"英豪公司"应当就合同中有约定需要提交的文档提交给"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

三、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是否正版软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亚洲大酒店"系通过委托"英豪公司"购买该软件的使用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亚洲大酒店"通过该合同取得的应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其仅对软件是否正版负有审查义务。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正版的方法有多种。本案中的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的权利人系美国公司,在软件的销售的实际运作中,权利人不可能将自己销售的每份软件出具单独的授权书,且软件销售合同也并非以书面为必须。本院认为根据"英豪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及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在被告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购买的BROADVISION系统平台软件系正版软件。

四、合同软件开发部分的履行情况及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方"英豪公司"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门户网站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之大堂显示系统",基本开发完成了"网上预定系统",至于"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称其完成的工作质量不合格,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向"英豪公司"提出,且就"企业门户网站"、"OA办公自动化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之大堂显示系统"已经实际使用过或者正在实际使用,双方又未约定软件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故本院视上述"企业门户网站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之大堂显示系统"系统的质量合格。"网上预定系统"涉及到需要"亚洲大酒店"提交原始数据的问题,根据"英豪公司"提交的证据7、8,"英豪公司"已经向"亚洲大酒店"催要相关初始数据(客房类型、价格),但"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义务,故该"网上预定系统"未能最后投入运行的责任应当在于"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根据"英豪公司"提交的证据7、8确定的事实,"英豪公司"已经就"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的"个性化主页"需要酒店方配合的工作发出通知,但是"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上述义务,故本院认定"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的"个性化主页"部分未能最后完成的责任在于"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page]

根据双方付款的情况,就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工程款未付的仅为775631。85元,而根据双方在《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智能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中约定的付款进度,"第一期进度为BROADVISION平台的安装和调试完毕,交付《BROADVISION安装报告》,支付本附件总额的30%,即人民币840000元(含税)。第二期进度为完成上述各系统的系统定义,交付上述各系统的《系统需求规格书》,支付本附件总额的30%,即人民币840000元(含税)。第三期进度为完成上述各系统的系统开发,交付上述各系统的《网页使用描述》、《系统测试报告》、各系统的光碟,每完成一个系统,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本附件总额的7.5%,即人民币210000元(含税)。第四期进度为完成上述各系统的系统部署和售后支持。上述各系统的《用户使用手册》,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支付本附件总额的10%,即人民币280000元(含税)。"即完成二个系统的开发即应付款人民币210万,但"英豪公司"已完成三个系统的开发及第四个系统的一部分后,"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付款仅为2024368。15元,即"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未按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也是导致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原因之一。[page]
  而"英豪网络"公司就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在于:根据《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酒店个性化系统开发平台购买合同》中的约定"在该平台上开发OA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预定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其仅在该平台上开发了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该问题本院在就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价款问题上已经作出处理。此外,就文档提交的问题,上文已论述。由于"英豪公司"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本院不判令"英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于Resin软件、MySQL软件的授权问题。Resin软件和MySQL软件确系开源代码的软件,但是权利人对于商业使用需要付费作出了明确的声明,"英豪公司"作为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理应对于其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负有审查的义务并应先行告知委托方, "英豪公司"忽略了该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根据软件开发行业的客观实际,该问题并不构成根本的违约或者合同履行中的重大瑕疵。"英豪公司"事后应当取得Resin软件和MySQL软件的商业使用的许可,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六、集成管理费的数额及支付。《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合同书》附件二第5页倒数第二行集成和管理费用收取5%,当时预算费用是63。8万元。《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IT项目智能数码酒店系统开发实施附件》第5条第六款约定"凡经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集成的IT软硬件、并经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垫付50%资金的工程,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需向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金额的5%的系统集成管理费用。" 双方对于合同中约定了集成管理费的支付及支付比例均无异议。"英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集成管理费的基数系"经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集成的IT软硬件、并经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垫付50%资金的工程",虽然双方在《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标准客房房费支付工程款合同书(附件一)》约定由"英豪公司"垫支50%费用,但是本院不能确认双方在实际付款过程中是否实际履行了该约定,故本院无法确认就该基数是否系经英豪公司垫付了50%的资金,故本院认为"英豪公司"对该问题未尽举证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七、工程完成情况是否需要提交司法鉴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提请申请的事项中第一关于"原告已经开发完成哪些系统,哪些系统完成的程度",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系统完成的具体标准,故这个问题交给鉴定机构判定并不适宜,鉴定机构也难以判定该问题。本院只能根据双方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予以判定。第二关于"这些系统是否在BV平台上开发的",由于双方在诉讼中承认仅有"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在该平台上开发,故本院认为该问题无需鉴定。第三关于"系统离开BV平台能否运作;总的来说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完成整个IT项目",该问题与第二点实际系同一个问题,且该系统并未全部完成。第四关于系统有否完成系统集成的问题,由于"英豪公司"关于集成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其未尽举证义务,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集成费的基数均系其集成的软硬件且均由其垫付50%的资金,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对于是否完成集成的问题本院无需提交鉴定。综上,上述问题本院均不予提交鉴定。

八、"英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英豪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违约金579333。60元。[page]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均应以最大诚意履行合同,对于履约中发现的问题及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均应协商解决,鉴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特殊性,委托方应对开发中存在的非实质性缺陷或错误予以合理的容忍,并积极协助开发方完成开发工作。本案中"英豪公司"虽然在文档提交、BROADVISION平台的开发使用问题上有违约行为,但关于文档提交的问题本院已经论述其不构成根本违约,关于BROADVISION平台的开发使用问题本院也已经判令由"英豪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主张"英豪公司"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79333。60元,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主张的的具体的依据,故本院对此也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中还存在的下述问题:关于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关于其他本院认定已经完成的"OA办公自动化系统"、"企业门户网站"、"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之大堂显示系统","英豪公司"应当提交包括源代码在内的相应的文档;就"网上预定系统"应当在"亚洲大酒店"提交原始数据之后,协助其完成后续工作并且提交用户手册;至于"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个性化主页"的部分,由于"亚洲大酒店"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委托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如购买机顶盒、提交原始数据等,"英豪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的基础条件不成立,"华海集团"和"亚洲大酒店"请求法院判令"英豪公司"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尚未成立,故"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需在履行了其委托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后,才能要求"英豪公司"继续履行合同。[page]

"亚洲大酒店"现在未使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企业门户网站"应当自行承担其后果。

至于"英豪公司"主张利息的支付问题,双方实际是在法庭主持下才完成了清算的工作,故本院不认可本案涉及的合同款项的利息应当自2003年8月31日起计算。

"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提出的变更反诉请求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虽然本案因为实际情况,法院多次要求双方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但这并不能成立"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在开庭审理之后,案件行将审结之时提出变更反诉请求的理由,"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应当在提出反诉之前,认真核对合同涉及的帐目、合同履行情况,以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偿所拖欠的购买BROADVISION系统平台的款项人民币145852元;

二、反诉被告 (本诉原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提交"企业门户网站"、"办公自动化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之大堂显示系统"的光碟(包括源程序及目标程序),上述各系统的《网页使用描述》;

三、反诉被告 (原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被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交付Resin、MySQL软件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使用许可;

四、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购买双方确认的机顶盒、提交"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个性化主页"所需的所有初始数据、提交"网上预定系统"所需的所有初始数据给反诉被告 (原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设备、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之个性化主页、网上预定系统的全部后续工作;[page]

五、反诉被告 (本诉原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判项第四项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提交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个性化主页的《用户使用手册》,网上预定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包括个性化主页和大堂显示系统)的光碟(包括源程序及目标程序)及上述各系统的《网页使用描述》;

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在上述判项第四项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智能系统开发工程款775631。85元给反诉被告 (本诉原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973 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负担144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负担人民币10753 元,反诉被告 (原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上述本、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本、反诉原告预交,本院不退回,由本诉被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反诉原告)。[page]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本诉上诉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23398元,对反诉上诉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3元,未依时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新强 

审 判 员 陈伟民 

代理审判员 谢 平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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