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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荷兰KAZAA案终审判决看P2P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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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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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a B.V.公司是一家注册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的私人有限股份公司,自2000年起,该公司通过网站www.Kazaa.com提供P2P软件,它被个人用户用来交换纯文字、影像和语音档案文件,这些档案文件包含有受到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保障的作品。Kazaa软件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软件,其用户以亿级别计算,同时在线用户超过百万。

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是代表荷兰的唱片业界,为荷兰最大的音乐产权组织,在荷兰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数据库中,它们几乎拥有全部的出版、复制(包括自动复制)权。它们相当于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角色,可以代表音乐的制作人、词曲作家等权利人向侵权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

2000年9月,Kazaa公司向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提出谈判要求,商讨授权Kazaa软件用户合法使用音乐的可能性。双方经过多轮谈判未能达成一致,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于2001年10月主动提出中止协商,并随即提起诉讼。

2001年11月9日及12日出庭后,Kazaa公司向一审法院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令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在判决生效后两日内依照先前的协商与讨论,继续与Kazaa谈判并签署原定的授权协议书,否则便处以罚款。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则提出反驳请求:令Kaza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4天内采取必要措施,不得再利用Kazaa提供的电脑软件公开和复制它们所持有的音乐曲目。2001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对于原告的主诉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地方法院判决Kazaa败诉,命令必须关闭其经营,否则将面临每天四万美元的罚金。

此后,双方分别向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提出本诉及反诉的上诉,二审过程中,Kazaa公司撤回了要求继续和对方进行谈判的请求。二审法院于2002年3月28日的判决中推翻先前的一审判决,驳回了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的主诉请求以及Kazaa公司的附带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述了Kazaa在一审时提供的Ir.E.Huizer博士的“专家意见”中论及的观点:“Kazaa软件的应用,并非取决于Kazaa公司的任何介入行为。该程式通过Kazaa提供的服务拓展,让软件功能更妥善发挥与管理,但这些服务不一定是为了寻找与交换档案文件。事实上,中断服务可能不仅无法遏止违法使用的情形,反而导致更难以侦查与追踪。根据目前的标准化情形来看,不可能从技术上查出档案文件是否具有著作权。因此,Kazaa(或其他P2P软件)无法建立屏障以阻挡非法交换档案文件。”二审法院在援引该“专家意见”的发现与结论后指出,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在二审时并未对该发现与结论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至少是异议的理由并不充分。二审法院还同时指出:“就目前与著作权有关的行为来说,侵权行为是电脑软件用户所作,而不是Kazaa。提供途径以公开或者复制版权品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亲自公开或者复制行为。而且,Kazaa软件不是专用来下载版权物的软件,尚有其他用途。”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凭“Kazaa给了用户机会,让其利用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下载未经授权的音乐档案,所以Kazaa侵害了著作权”而做出对Kazaa公司的侵权认定是错误的。“仅是提供对侵害著作权造成如此庞大威胁的软件,就得以被视为违法行为并不合理。”2003年3月,上诉法院裁定Kazaa可以发售用于网上档案共享的软件程序,推翻了对音乐行业有利的地方法院判决。

Buma协会与Stemra基金会又上诉至荷兰最高法院。2003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上诉法院2002年3月28日的判决(即二审判决)的终审宣判。该案至此结束。

自从P2P技术诞生以来,许多国家一开始在司法实践中都采取了不利于该技术的严格的法律责任,从美国的Napster案到日本、韩国的一些判例几乎都判决P2P的技术提供者构成侵权,这些案例都集中在2000年之后的三年间。由此可见,P2P技术的存在与发展,已经使得在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冲击:一方面是公众乐于采用这种下载和交换行为,以达到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快速便捷和节约成本的目的,网络的新科技给人们带来的突破性飞跃,也在社会中不断寻求自身的生存和进步;而另一方面是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在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作不懈的斗争。针对新科技所带来的各方利益冲突,决定孰者为轻及孰者为重?促使世界各国针对网络的民事责任定义出新的法律架构。但是,当人们发现,这些不利于P2P软件提供商的案例判决后并没有杜绝甚至减少P2P对音乐作品的交换,同时,这项技术正在更大的领域内得以应用,所以,人们更多地开始用中立而不是仇视的眼光来看待P2P,其作为工具的内在属性开始得到认同。美国在Napster案之后的Grokster案以及荷兰法院判决的Kazaa案都赋予了P2P技术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目前,世界各国对P2P的认识尚未有定论,也没有一个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的管制。网络世界类似P2P的新技术对传统民事权利的冲击还将越来越多,学者们多认为,平衡各方利益以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我们解决这类冲突的一个基本思路。

武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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